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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崔亮:解读《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

来源:蚌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蚌山区人社局阅读:发布时间:2022-08-29 10:53字体【  分享:

2022年8月28日蚌埠广播电视台FM1079《12333阳光热线》第29期,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表彰奖励办公室)崔亮副科长解读《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解读交流提纲 

上线主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解读 

上线人员: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表彰奖励办公室)副科长 崔亮


主持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关心现行离退休制度,请你介绍一下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制度?

崔亮: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分为两段介绍:

1、2014年9月份之前退休人员:公务员退休的政策依据是《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计发退休待遇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计发退休待遇按皖政〔2007〕8号文件执行。

2、2014年10月份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退休政策仍然是《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但计发待遇的方法发生了变化,退休待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和我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主持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退休?

崔亮:我分别介绍一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

一、公务员的退休条件

1、公务员正常退休的条件: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公务员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

2、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条件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提前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县以上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四级及其以上伤残);

(2)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四级及其以上伤残)。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主持人:请你介绍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 

崔亮:我先介绍一下2014年9月份之前的离退休人员待遇

1、基本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本人离休时基本工资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根据本人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按一定比例相应调整基本离休费,退休人员从2016年1月起和企业退休职工同步调整养老金。

2、离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水平相当于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0%。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按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在70%左右。

3、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1)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护士在职时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离退休后按100%发给。

(2)警衔津贴、海关津贴。在警察、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海关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标准的100%、85%、60%执行。

(4)政府特殊津贴。1990-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实行按月发放,退休之后全额享受,2009年1月1日起,发放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600元。1995年之后享受的,实行一次性发放。

(5)生活补贴。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享受。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同每年分别发放4个月、3.5个月、3个月和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6)护理费。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由各省市制定。

2014年10月份以后退休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主持人: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常关心提高退休费比例,请你介绍一下有关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政策。

崔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是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制度性安排。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模、省委表彰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西藏高海拔地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2006年工改后,我省明确保留的提高退休费比例的:独生子女增5%、教师的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按100%、归侨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按100%。提高后的基本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

1、提高15%退休费比例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全国劳模;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模范;省、部级劳模、一等功三次以上者。

2、提高10%退休费比例条件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成果奖、发明奖、“星火”奖一、二等奖获得者;授予国家级奖三、四等奖的获得者;省、部级劳模、一等功两次。

3、提高5%退休费比例条件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成果奖、发明奖、“星火”奖三、四等奖获得者;省、部劳模、部队军级一等功。

除省级以上政府和国家部委有明文规定可以享受省级劳模待遇者外,一律不按省级劳模对待。

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者,其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与原退休费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的100%。

4、凡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满14周岁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虽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1985年4月6日前领证的;夫妇双方无子女、依法抱养一个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已决定不再生育的;只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或与未生育过(也未抱养)的人再婚,决定不生育的;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生育一个孩子,都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离婚时(或一方丧偶,一方独生子女判随对方),现再婚家庭中只有一个孩子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离异、丧偶或再婚后终身无子女的,退休时可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5、教师男满30年教龄(女满25年)教龄按100%计发退休费

各级各类学校专职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教师,男满30年,女满25年教龄在岗位上退休或满教龄后调离教师岗位,在学校其他岗位上退休的,退休费比例可按100%计发。从1995年11月起执行。虽满教龄但调离学校到其他行业的人员,不享受此待遇

凡教育部门内直属的教育事业单位,又系执行事业工资制度,聘评教师系列职称,并继续享受教龄津贴的,可以按教师岗位对待,计算教龄。

在各级党校内过去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现虽在学校内工作,但不执行教育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不论其教龄长短,均不享受教师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的规定。

2014年9月份以前退休人员提高比例部分已带入退休费随退休费发放;2014年10月份以后退休人员提高比例部分独生子女按月发放,其他提高比例部分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主持人:请你介绍一下高级专家延迟退休问题

崔亮:《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52号)明确: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国家和省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承担省级以上重点攻关科研项目或重点工作;带研究生任务尚未完成的;在偏远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单位工作,退休后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其退(离)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一次只批准延长一至两年。

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期办理退休手续。虽受聘但非因工作需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高级专家,也不得延期退休。

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


主持人:请你介绍一下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问题

崔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皖组字〔2015〕9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55周岁是自愿退休。


主持人:请你介绍一下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的问题

崔亮:《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87号)明确:事业单位工人,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任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满十年,享受相应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并在聘任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所聘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聘任不满十年的,只能按工人身份年龄退休,退休待遇按普工待遇办理。被聘为干部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如本人愿意也可按工人年龄、普工待遇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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