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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中共蚌山区委阅读:发布时间:2019-11-25 10:57字体【  分享: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发〔2018〕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民营经济提质增效
1.发展培育市场主体
首次入规的“四上”民营企业,区级先行给予3万元奖励,再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市级入规奖励。(区经发委、区商务外事局、区住建交通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①对于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或新增购置生产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区级以“借转补”方式,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低于15%先行兑现省、市级政策。省、市级补助争取到位后,企业归还区级前期垫付资金,区级再按争取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组织民营企业参与信息化改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等两化融合试点项目建设,区级先行按照其实际软件等投入的15%进行奖补,每个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再积极协助企业争取省、市级项目支持。(区经发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③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我区企业,区级财政先行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再积极协助企业申请省、市级项目支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助力“专精特新”发展
①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认定的区内企业,区级按照市奖补资金1:0.5配套奖补。(区经发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对于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500万元)部分,区级财政按照融资规模5%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经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企业所属产业为先进制造业、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端商贸业、现代农业、电子商务业、科技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二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之一的,按《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蚌政秘〔2019〕5号)文件给予落户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上市奖励及人才激励等。对于新引进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和区域性结算中心,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补助。(区招商局、区经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
依托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培育和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区商务外事局、区经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①对于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经申报备案,扩建、改造、提升现有营业网点设施的,开展新业态、新模式经营的,给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贷款,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不超过其三年内为蚌山区所做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
②对运营困难的大型商贸企业,引进高级管理团队盘活经营、实现销售较上年增长、当年吸纳本地就业100人以上(以在蚌山区购买社保为准)的,给予引进企业20万元奖励。
③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当年实现税收超100万元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其三年内为蚌山区所做经济贡献的100%。
二、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6.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企业从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落实《蚌埠市涉企收费清单》,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缴纳标准,根据市级政策推广以银行保函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当年发生出口实绩的企业为承保短期出口开立银行保函的,担保公司给予出口企业银行保函担保,单个企业担保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区税务局、区商务外事局、区经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区政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经发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办、区“四最”办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招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蚌政〔2018〕33号)文件。(区国土分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经发委、区商务外事局、区招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好最低工资标准,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需求为企业提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区住建交通委、区招商局、中欣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8.设立区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自2019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成立担保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对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区级资金配套支持。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发委、区科技局、区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融资担保力度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对接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充分发挥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蚌埠市卓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给予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的民营企业,原则上每笔不超过1500万元的担保支持,政策性担保费率不超过1%。(区金融办、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直接融资
①积极对接国家、省、市政府引导基金,探索基金合作模式,通过引进优质社会资本,强化政策支持,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投向区内民营企业。充分发挥1亿元的中弘天使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股权投资力度。(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经发委、区财政局、区招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设立区级民营中小企业上市服务机构,支持优质企业参评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与科创板联动。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在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企业上市奖励500万元。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区级财政先行按照其融资总额的0.5%奖补,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再积极协助申请省、市级项目支持。(区经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积极帮助企业纾困和发展
主动对接市级民营企业纾困和发展基金,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并进一步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合作出资,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运作,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性新兴产业、退市进园、优势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12.加强信用信息应用
探索开展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对符合区域评价指标的项目,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审,企业承诺按标准和指标建设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采取“先建后验”。企业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施工,其中建设过程、竣工验收和投产后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区经发委、区人社局、区住建交通委、区招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执行力度
13.推动政策协调落实
区直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政策措施时,要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注重政策衔接。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并及时在本级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发布。紧密结合“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利用集中宣传解读、“一对一”上门宣讲等方式,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切实让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增强获得感。(区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提高执法水平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各项执法活动中,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贯彻执行好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的政策。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尽量推行联合执法,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不搞以罚代管。(区司法局、区经发委、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5.健全政企沟通服务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蚌山区“聚焦民营经济??走访服务企业”实施方案》(蚌山办发﹝2018﹞21号),实行区领导、区直部门、乡街负责同志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每周联系企业不少于1次。强化服务意识,发挥“俞平工作室”品牌效应,不断提升“一站式”帮办服务能力,继续深入开展全程包办服务,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区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人才环境
①通过多种形式,树立和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造就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区政府可聘请杰出民营企业家担任政府经济发展顾问。(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经发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对新引进培养的在我区稳定就业的重点领域人才,根据不同人才层次给予安家补助,在其子女入学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二十六中教育集团、一实校教育集团、蚌山小学教育集团、龙湖幼儿园教育集团等下属学校。(区人社局、区教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构建完善培训体系
进一步统筹开展区属民营企业家和区内经济干部的能力及素质培训,设立专项资金,每年组织至少1次培训活动,加强企业转型升级、经营管理、创新发展、投融资等专业知识的学习,精准提高服务民营企业质量和水平。(区人才办、区经发委、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18.完善机制,强化权益及法制保障
诚信制度建设,实施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信用办、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区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建立线上线下公益性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区司法局负责)根据政策规定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措施。(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区纪委监委负责)贯彻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和国家竞争政策。(区经发委、区工商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外事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公布、转发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加强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
19.健全工作机制
①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成立蚌山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委,负责蚌山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等职能,其它相关单位均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经发委负责)
②强化对区内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分析,建立和完善重点民营企业监测和民间投资统计分析,严格执行上级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准确反映蚌山民营经济发展动态,为全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区统计局负责)
③以区工商联平台为支撑,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民营企业家座谈和企业走访,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生产经营问题,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负责)
④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厚植民营企业成长和发展的根基,更好地发挥民营企业家作用。(区非公工委负责)
20.强化督促考核
①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纳入区委、区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区纪委监委、区目标督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区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区目标督查办负责)每年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对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进行通报。(区统计局负责、区经发委、区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直有关单位、各乡街要依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每季度向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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