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救助标准及申领流程

发布时间:2023-07-20 16:18来源: 蚌山区胜利街道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设立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二、申领条件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健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6.户籍在我市。
(二)救助帮扶对象的退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的夫妻因死亡、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户籍迁移等情况。
三、扶助金标准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每人每月 380 元、500 元的基础上(2021 年省级提标每人每月 30 元、50 元),提高至每人每月 530 元、650 元,“十四五”期间,自 2023 年起,实行扶助标准按 10/左右(低靠)动态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 50 元。对收入偏低以及因天灾人祸导致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 2000元救助。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条件、未满 49 周岁的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和子女死亡家庭纳入特别扶助金发放范围,按当年特别扶助对象标准的 50/发放(不包含省提标金额),即 2022 年扶助金为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50 元,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 300 元。每年随特扶金变化而调整,直至发放人员年龄与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接轨,以后按正常特扶金标准发放。
   2023年特扶标准为死亡扶助标准12120元,残疾补助标准9840元,手术并发症扶助标准三级3720元,二级5280元。
四、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自申请受理起计算)

六、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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