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蚌山区教育和体育局纪委重大事项报告及廉政提示和跟踪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蚌山教体组字〔2015〕04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资金,是指单笔支付金额5千元(含)以上的款项。
第三条 下列内容不属于大额资金审批范围
1.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获得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分解;
2.财政统发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人员生活补贴、聘用人员工资;
3.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福利费;
4.非税收入上缴、水电费;
5.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退还。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按“预算控制、集体决策、分级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决策程序
5千元以下支出事项,执行简易程序。0.5-5万元支出事项,经区教体局计财科、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签批后执行; 5-10万元以下支出事项,经区教体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10万元以上支出事项,需报经区教体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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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5千元(含)以上支出事项需填报《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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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科室)的负责人为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执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具备支付条件具体把关,并提供必要的原始单据和资料;财务部门主要审核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完善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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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未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做出集体决定的;
5.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