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蚌山区困难家庭学前入园补助政策及分配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 410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皖教秘基[2012]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蚌埠市2012年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蚌教[2012]34号),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区公办幼儿园(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蚌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和已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园。
二、资助对象条件
1.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子女。
2.孤儿、残疾儿童。
3.烈士子女。
4.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三、资助标准
按照每生每学期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区财政按照5: 5比例分担)。资助按学年(秋季)申请,按学期拨付。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补助。
四、报批程序
1.每年9月份,由幼儿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蚌埠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据实填写后交所在幼儿园。
2.提供材料
(1)低保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证明及复印件。
(3)残疾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烈士子女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有实际居住地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6)受助儿童和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和复印件,原始证件经核对后当场退给受助儿童监护人,复印件由幼儿园留存备查。
3.幼儿园成立由园领导和教师代表参加的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幼儿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4.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幼儿园汇总、填写《蚌埠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 盖章同时报送电子稿)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同上报蚌山区教育局教育科。
5.区教育局对儿童监护人,上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并将受助儿童名单在相关的街道、居委会和就读的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的儿童名单,区教育主管部门集中填写《蚌埠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县区教育局)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上报至市教育局。
7.学前教育资助名单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根据区受助幼儿的人数,将市级资助资金拨付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市级资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各幼儿园, 幼儿园根据名单填写《蚌埠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见附件4),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受助儿童监护人(按学期发放),签字后的名单要公示、存档,复印件要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五、管理和监督
1.幼儿园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幼儿园所有家庭,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儿童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2.各幼儿园依据《蚌埠市2012年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及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园资助实施细则并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备案。
3.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要加强领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资助幼儿名单及金额进行公示,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并建立专门档案,将《蚌埠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蚌埠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表》证明材料及公示(包括家长签字)材料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4.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管,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对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