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160/202506-00021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6-23 17:19
发布机构: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6-23
来源单位: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6月23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6月23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5-06-23 17:19信息来源: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履行方式及期限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蚌埠经济开发区纯高粱酒坊食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0300MA2QYCCM9N 胡中平 蚌山市监罚字〔2025〕41号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孙先生投诉反映: 2025年4月14日在蚌埠经济开发区纯高粱酒坊食品店消费400元购买到2瓶人参酒,人参酒瓶身无厂名、厂址等,商家告知酒里的人参已有10多年。2025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蚌埠经济开发区纯高粱酒坊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未发现上述人参酒销售。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上述2瓶人参酒是自己店内售出的。
经查,上述人参酒是2024年当事人回老家湖北时在镇上的集市购买的,100元一瓶,共买了2瓶,共计200元,没有相关票据。购买时瓶身贴有标签,后来标签脱落找不到了。当事人购买时,商家告知当事人酒里面的人参是三年左右生人参。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以200元/瓶价格卖给投诉人两瓶,一共400元。售卖时,当事人因醉酒兴奋,向投诉人吹嘘酒里面泡的人参有10多年了。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00元,违法所得金额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4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40000 2025/6/2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月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3030945838836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已执行 1 一年 340303 2025/6/23 公开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胡中平)蚌埠经济开发区纯高粱酒坊食品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虚假宣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