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5月14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5-05-14 15:27信息来源: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 蚌埠市帅乐福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3005845911499 | 疑似个人隐私身份信息 | 蚌山市监处罚〔 2025〕39号 | 当事人涉嫌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 |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蚌埠市帅乐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ZQJY-2025-W0310938),该报告为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灵璧县李潘乐润百货超市经营的散装糯米锅巴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生产商为蚌埠市荣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12-13。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执法人员未发现上述受检批次的糯米锅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5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 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并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330元。 |
2.033000 | 0.033 | 2025/5/14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3月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0303 | 公开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罚 | 蚌埠市帅乐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