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458388-3/202504-00009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4-10 16:35
发布机构: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10
来源单位: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4月10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4月10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5-04-10 16:35信息来源: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履行方式及期限 执行情况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环湖超市(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0300MA2NQDW61W 李家将 (蚌山)市监处罚〔2025〕22号 当事人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2025年1月21日,我局收到举报人通过书面邮递举报信称:“2025年1月7日在蚌埠市蚌山区环湖超市购买砀山梨树香菇1盒,共支付75元,后发现该食品包装背面宣传:对降低高血压、血脂、胆固醇都有较好作用,对胃炎、肝炎、糖尿病有一定的治疗作用。常食梨树香菇,能提高人体免疫力,增强人体抗病和治病能力”字样说明,涉嫌宣传宣传,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举报材料。2025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蚌埠市蚌山区环湖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全程在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食品。当事人现场称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明,该批次“砀山梨树香菇”是当事人2024年10月份从砀山县金园富民果蔬食用菌有限公司处购进,共购进2盒(2小件/盒),进价:55元/盒,共花费:110元。售价:75元/盒,其中1盒当事人自己食用完毕,另1盒2025年1月7日被举报人购买。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照片、交易凭证及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形予以认可。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获奖证书等主体资质材料。因当事人购进产品数量较少,未索要票据。当事人属于小店,未建立收银系统,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罚款1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没款合计1075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07500 2025/4/1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月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3030945838836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未执行 一年 340303 2025/4/10 公开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李家将(蚌埠市蚌山区环湖超市)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蚌埠市蚌山区陈玮烟酒食品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0300MA2QYD988C 罗本利 (蚌山)市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且货值金额较小,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投诉单,编号:51340300002024110400000191,投诉内容:“2024年11月2日18:44在蚌山区富民路与月明街交叉口名烟名酒百货(月月文具)购买了4箱牛奶,花费了250元,牛奶保质期为6个月,其中2箱牛奶过期,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4月24日与2024年4月2日,剩余2箱牛奶中还有1箱牛奶临期,希望部门核实后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处理”。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食品区域内有待销售的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1箱,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日,保质期为常温密闭保存条件下6个月,净含量:240g*10;金典纯牛奶1箱,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2日,保质期为常温密闭保存条件下6个月,净含量:250mlg*12。经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2箱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和2箱金典纯牛奶是当事人从老家亲戚处带回给孩子喝的,因当事人和家人生活都在店里,牛奶孩子没喝放置在店里销售区域销售,因疏忽未检查生产日期,上述食品全部超过保质期。其中1箱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和1箱金典纯牛奶销售给投诉人,售价:60元/箱。剩下的1箱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和1箱金典纯牛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采购的相关凭证。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40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已主动与投诉人进行调解,并取得谅解,退赔660元,并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处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没收蒙牛真果粒牛奶饮品1箱、金典纯牛奶1箱。
0.100000 0.012000 2025/4/1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月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3030945838836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已执行 一年 340303 2025/4/10 公开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罗本利(蚌埠市蚌山区陈玮烟酒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