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4月9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5-04-09 10:11信息来源: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 蚌埠市炫甜农业有限公司琥珀新天地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303MADTW61P97 | 易利珍 | 蚌山市监罚字〔2025〕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5年1月24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蚌埠市蚌山区琥珀新天地(和苑)1#1层3号的蚌埠市炫甜农业有限公司琥珀新天地店经营的砂糖橘依法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月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B2025-S0472)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当事人确认签收了检验报告,并提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的砂糖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49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元整(149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49000 | 2025/4/9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3月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0303 | 2025/4/9 | 公开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蚌埠市炫甜农业有限公司琥珀新天地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