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31 14:39信息来源: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 蚌埠市蚌山区甜鹿蛋糕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303MA8QM9F05T | 李华 | (蚌山)市监处罚〔2024〕143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 2024年7月4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书面邮递举报信,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依法亮证对蚌埠市蚌山区甜鹿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同款“蛋糕”及制作蛋糕所用的金箔材料、羽毛饰品,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裱花蛋糕的资质。经查明,涉案“蛋糕”为2024年6月29经投诉举报人指定款式定制并现取的动物奶油6寸裱花蛋糕1个,当事人按照图片样式制作后售于投诉人举报人。当事人在未取得裱花蛋糕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并销售裱花蛋糕,且在该款裱花蛋糕表面添加了金箔和羽毛用于装饰。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8元。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交了整改报告。另查明,依据《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2022年第20号公告),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蛋糕为投诉人定制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并及时进行整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8元;罚没款合计10178元,上缴国库。 |
1.000000 | 0.017800 | 2024/12/31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0303 | 2024/12/16 | 公开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李华(蚌埠市蚌山区甜鹿蛋糕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裱花蛋糕制售和制作销售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的裱花蛋糕案 |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