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2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3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
2.4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发布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程序
4.3响应措施
4.4应急豁免
4.5响应终止
5 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通信保障
6.4经费保障
6.5纪律保障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宣传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修订
7.4预案备案
8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蚌埠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蚌埠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及操作方案等。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环委会)
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环委会)是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指 挥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蚌埠日报、蚌埠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市电力公司适时做好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汇总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能源使用数据用于减排分析。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交通管制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编制修订、工业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秸秆禁烧遥感监测和现场巡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程、拆迁项目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协助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指导各县、区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污染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对在建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商务外事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推进油气回收工作,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做好生产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成员单位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并反馈市环委办。
2.2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环委办)
市环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市环委会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配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承办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
空气质量预测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配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开展区域空气质量联合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4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定期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清单报送市环委办。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
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2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或接到省环委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2天,或日AQI>150持续3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接到省环委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3天,且日AQI>300持续1天以上;或接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或接到省环委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当生态环境部、省环委办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3.2预警发布
(1)发布条件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在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市环委办应在3小时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可提高预警启动级别。
收到市环委办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相关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各县、区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预警。
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将相关预警信息报送市环委办。
(2)发布审签
预警信息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环委会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市环委会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环委会指挥长审核,报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发布。
(3)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应明确污染范围、污染程度、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预警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城市等内容。预警信息发送至应急响应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和负有职责的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并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微博、微信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发布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最新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监测或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提升预警等级。预警升级程序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根据长三角区域预警信息要求发布的预警,应当在长三角区域预警降级或解除后方能降级或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收到预警信息后,相关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指导应急响应县、区做好应对工作。市环委办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响应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4.3.1.1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1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的39个行业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4)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5)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6)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7)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8)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上述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3.1.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2Ⅱ级响应措施
4.3.2.1强制性减排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9个行业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2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Ⅲ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3)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
4.3.2.2建议性减排措施
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 Ⅰ级响应措施
4.3.3.1强制性减排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9个行业Ⅰ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3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Ⅱ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
4.3.3.2建议性减排措施
(1)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3)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3.4应急联动措施
全市及各县、区需将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发布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开展应急响应。
4.4应急豁免
居民供暖、能源保供、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应急抢修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业、施工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豁免的重要企业等,可纳入豁免清单,经蚌埠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环委办备案。申请豁免的重点行业企业,原则上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A级、B级、引领性企业差异化指标。
4.5响应终止
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市级应急响应。
5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负有职责的市环委会成员单位每天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等情况及时上报市环委办。市环委办每日汇总预警(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主要措施等情况,按照信息日报制度及时报告省环委办。
市环委办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委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复盘报告。
市环委办应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每年5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省环委办。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时更新升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模型、业务系统和相关设备,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通信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体系,确保及时准备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对、宣传、评估所需的软、硬件建设项目及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经费保障。
6.5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宣传培训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和负有职责的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平台,普及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应采用多种方式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明确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企事业单位减排责任,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落实。
7.2预案演练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开展1次,原则上二、三季度开展。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环委办对各县、区及负有职责的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7.3预案修订
市环委办根据蚌埠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更新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有职责的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本领域应急减排基础清单数据。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报送市环委办。
7.4预案备案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应报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8责任追究
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政府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
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应急响应期间,对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企业和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项目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其进行降级处理或将其移出豁免清单。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委办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蚌政办秘〔202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