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458388-3/202412-0001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12-16 11:19
发布机构: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16
来源单位: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16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16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16 11:19信息来源: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履行方式及期限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聚贤阁烟酒茶行 个体工商户 92340303MA8R0YNR67 张云山 (蚌山)市监处罚〔2024〕168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蚌埠市蚌山区聚贤阁烟酒茶行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该店经营者张云山全程在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内,未发现投诉举报的同款无标签的安徽省国营蚌埠酒厂生产的白酒。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日的店内监控记录,显示该款无标签白酒2024年8月31日被投诉人购买,情况属实。
经查明,投诉举报人曹某某于2024年8月31日,在该店花费450元购买白酒1瓶,该款白酒瓶身上印有“安徽省国营蚌埠酒厂”字样,无外包装盒,瓶身未见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当事人称该白酒是皖酒集团的天宫神酿,净含量:500ml,因为年份比较久标签已脱落,朋友知道当事人喜欢这类老酒,特意送给当事人自己喝的,无法提供货商的主体资质相关证明及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无标签白酒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4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没款合计2450元,上缴国库。
0.200000 0.045000 2024/12/1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3030945838836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未执行 1 三年 340303 2024/12/16 公开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张云山(蚌埠市蚌山区聚贤阁烟酒茶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蚌埠市蚌山区云来客小吃馆(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0300MA8N027N0Y 桑亚运 (蚌山)市监罚字〔2024〕169号 当事人经营混有苍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收到投诉工单,编号:240909051050046,受理内容:“蚌山区富民路与龙腾路交叉口云来客就餐,发现汤里有苍蝇,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希望部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与外界相通的店堂大门处于打开状态,风幕机未正常开启,食品处理区灭蝇灯未开启使用。现场当事人对投诉事情表示认可,并承认汤品有苍蝇的事实。执法人员依法拍照取证。
经查明,2024年9月9日中午,投诉人郭先生在蚌埠市蚌山区云来客小吃馆(个体工商户)吃饭,在就餐过程中发现西红柿蛋汤里有苍蝇,投诉人找到服务员史某,史某当场进行了查看,发现西红柿蛋汤里有苍蝇。因当事人未正常使用防蝇设施导致汤品里有苍蝇,构成经营混有苍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案汤品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没款合计1002元,上缴国库。
0.100000 0.000200 2024/12/1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3030945838836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未执行 1 三年 340303 2024/12/16 公开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桑亚运(蚌埠市蚌山区云来客小吃馆)经营混有苍蝇的食品案
蚌埠市蚌山区传云蔬菜铺 个体工商户 92340303MA8QWQJYXP 张传云 蚌山市监处罚〔 2024〕165号 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23日,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凤市监案移[2024]53402号),当事人蚌埠市蚌山区传云蔬菜铺销售给凤阳县府城美物超市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予以立案。2024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3、罚款1000元,合计1480元,上缴国库。 
0.1 0.048 45642 73050 处罚决定日期+3年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3030945838836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未执行 1 三年 340303 45642 公开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蚌埠市蚌山区传云蔬菜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