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11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11 16:51信息来源: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 蚌埠丈母娘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300MA2T65BW5P | 蒋杨 | 蚌山市监罚字〔2024〕148 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9月5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在位于蚌埠市胜利东路1476号的蚌埠丈母娘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购买到2瓶过期的“江小白”牌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从事百货与食品经营活动,在该店货架上发现4瓶待销售“江小白”牌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净含量:168ml),其中,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8日;保质期:24个月;3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保质期:24个月。上述“江小白”牌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拍照取证,并当场进行扣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元)和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牌果立方白葡萄味果汁酒4瓶;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元整(103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3000 | 2024/12/11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 1 | 三年 | 340303 | 2024/12/11 | 公开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蚌埠丈母娘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
| 蚌埠市蚌山区张啸炒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0300MA2QYTNG66 | 张道兵 | 蚌山市监罚字〔2024〕152号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2024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张啸炒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年8月21日从当事人待销售的食品中抽检的“真香葵瓜子” 的《检验报告》(NO:B2024-S209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检验结论。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的真香葵瓜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元整(124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24000 | 2024/12/11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 1 | 三年 | 340303 | 2024/12/11 | 公开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葵瓜子 | 张道兵(蚌埠市蚌山区张啸炒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真香葵瓜子案 | ||
| 蚌埠经济开发区天瑞茶叶批发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0300MA2NLKQD2W | 郭祥 | 蚌山市监处罚〔2024〕172号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属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反映:2024年11月10日在位于徽省蚌埠市戴湖桃李园第3幢1层235号(荆山路235号)的蚌埠经济开发区天瑞茶叶批发部购买“国家中央机关特供国A”白酒2瓶,消费720元,打开外包装发现其中1瓶只有半瓶,酒瓶口已开启有被食用过。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蚌埠经济开发区天瑞茶叶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投诉人携带购买的上述2瓶“特供酒”随同进行现场调解。检查人员在该店内未发现上述“特供酒”,当事人承认上述2瓶“特供酒”是自己批发部售出,当场进行退货退款,退回投诉人购货款720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2瓶“特供酒”实施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国A”茅台酱香型陈酿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2瓶; 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72000 | 2024/12/11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 1 | 三年 | 340303 | 2024/12/11 | 公开 | 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蚌埠经济开发区天瑞茶叶批发部(郭祥)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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