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住建交通局2023年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5-10-23 09:06信息来源: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蚌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浏览量: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廉政风险点 | 监督电话 |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建管中心 | 1、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阶段责任: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建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 3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建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建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 5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
建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 6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建管中心 | 1、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阶段责任: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 10 | 其他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建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 16 | 其他权力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5.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 17 | 其他权力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6.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 18 | 其他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管中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低 | 0552-2086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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