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山(建管)城管罚决字〔2024〕第2号
当事人:白** 身份证证件号码:340*************48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航苑路58号蓝天城*******
你于2023年10月实施了房屋装修过程中部分现浇板开洞的行为,涉嫌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立案调查。
你于2004年租赁蚌埠市蚌山区沁雅花园2号商铺,作为个体经营,租期为长期,面积为240平方米,经营范围用于生活美容,理发服务,2023年10月30日对此房屋开始再次装修。施工过程中,将部分现浇板开洞,开洞尺寸为1840mmx2438mm,厚度120mm,面积为 4.48㎡,此区域原设计为厨房,现变为商铺楼梯间。当事人对上述行为予以承认。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有限公司出具的《蚌埠市沁雅花园20#楼靓妹美业商铺现浇板开洞后承载力影响检测分析报告》(2024年1月)检测结论,认为:上述构件改变了原有的结构布置和荷载传递路径,使用功能变更后,增加了二层板(1/5)-6/E-H及其周边梁的荷载效应,影响构件的使用安全,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认定当事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依据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证书编号:A134008382甲级)出具的《加固设计总说明》(2024年1月)一工程概况:2.项目名称为蚌埠沁雅花园20#靓妹美业商铺(1/5轴~轴交E~H轴)结构结构复原加固设计工程,认定不满足结构安全,需局部加固补强。根据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24年4月15日出具
的检测报告,所检部位抗拉拔力符合技术要求、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关于移交蚌埠市蚌山区沁雅俪颜美容店(靓妹美容)室内装修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函》附相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沁雅花园2号商铺不动产权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证据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证据四:《蚌埠市沁雅花园20#楼靓妹美业商铺现浇板开洞后承载力影响检测分析报告》、2024年1月施工图,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结构安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证据五: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2024年4月15日),证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完成,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从轻情节。
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蚌山(建管)城管罚告字〔2024〕第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你辩称,装修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无意违规行为,目前已整改并通过相关验收,且经验困难并承诺今后在经营和装修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应当减轻或撤销本次处罚。本机关认为,你在本次装修过程中对现浇板开洞行为,已改变了原有的结构布置和荷载传递路径,造成影响构件的使用安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法
律法规依据正确。你的上述意见,本机关予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整改完成,所检部位抗拉拔力符合技术要求、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从轻情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参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104项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6.5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