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160/202409-0002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DOC
内容分类: 职业指导 发布日期: 2025-12-11 10:23
发布机构: 蚌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9-25
来源单位: 蚌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性: 有效
名  称: 就业指导工作的政策规定
文  号: 词: 就业指导

就业指导工作的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11 10:23信息来源:蚌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浏览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