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保障办事指南
蚌山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保障办事指南
一、申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各类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在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在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曾有个人私有房屋,但5年前因离婚等原因将原名下私房经法院判决给他人的;或有公证证明住房赠予、过户行为10年(含10年)以上的。
(二)曾因用工合同需缴纳公积金的,目前已封存的公积金总缴纳数不超过5000元的;正在缴纳公积金的,个人应发工资与其家庭成员收入之和未超过人均年收入20000元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2015年度新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口总数4人以上(含4人)且私有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的。
(四)因离婚(1年以上)、刑满释放(1年以内),单独户籍无住房或户口落在父母、亲戚、朋友或集体户口上,且本人在外长期租住、借住的。
(五)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个人退休工资每年收入不超过25000元,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0000元(申请人家庭如仅1人,按25000元计算)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独立户口的孤寡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市户籍),在本市无住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
(七)因城市建设需要对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户无法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需要临时借租过渡的(由各辖区统一安排)。在市本级房源充足时,可申请参加市本级摇号配租。
(八)在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若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
(九)在蚌埠注册的企业,可为本企业职工进行组团承租。
(十)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内(含25000元),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5年)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所需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蚌埠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自有房屋状况申报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全页,身份证(复印件2 份);
4、收入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提供的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或《低保证明材料》或《经济核查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同家庭具体材料以区住房保障中心通知为主)。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2、初审:对社区上报人员名单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街道对各社区上报初审合格的人员名单报至民政局复审,不合格人员街道电话通知社区并说明理由,由社区告知申请人;
4、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四、保障性住房申请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咨询、投诉电话
区住房保障中心:2070233
纬二路街道:2059012
宏业村街道:7100982
青年街道:7156085
天桥街道:2066790
黄庄街道:7113573
燕山乡:3823051
淮河行政中心:3713092
胜利街道:2071052
龙湖街道:7286897
湖滨行政中心:311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