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458388-3/202404-00025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4-24 11:33:49
发布机构: 蚌山区 成文日期: 2024-04-24
来源单位: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24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24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24 11:33信息来源: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履行方式及期限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华运幼儿园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340303MJA7989373 尹如芝 蚌山市监处罚〔 2024〕47号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学校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罚款    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0.100000 2024/04/1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3月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3030945838836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03030945838836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已执行 1 一年 340303 2023/4/19 公开 学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样的处罚 蚌埠市蚌山区华运幼儿园食堂未按要求留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