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9日行政处罚案件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09 10:58信息来源: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蚌埠好旺佳超市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300MA2THX7UXW | 李坤 | (蚌山)市监处罚〔2024〕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没款合计15009.8元,上缴国库。 |
1.500000 | 0.000980 | 2024/4/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3月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03030945838836 | 十五日内应主动履行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0303 | 2024/4/9 | 公开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蚌埠好旺佳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