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卫健委行政强制目录(2023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12-11 08:56信息来源:蚌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
| 1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检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0552-3137089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蚌山区卫健委 |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 | 0552-3137089 |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 |||||||||||
|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 |||||||||||
| 2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检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0552-3137089 | |||||
| 3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检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0552-3137089 | |||||
| 4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检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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