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有效分离,优化简化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流程,提高救助精准度和能效保障,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特将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乡街,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蚌埠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改革的通知》(蚌民〔2020〕2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便群众,精准高效的原则。针对目前救助流程相对繁琐、救助实效有待提升、救助政策衔接不够等突出问题,以方便群众为前提,以精准高效落实政策为目标,创新救助体制机制,兜牢兜准民生底线。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原则。充分发挥乡(街道)主体责任,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实行放管结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三、委托下放内容
将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乡(街道)。各乡(街道)应严格执行《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蚌政办〔2009〕84号)、《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蚌民〔2020〕223号)等文件规定,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履行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责。
四、审批流程
(一)城乡低保
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资料提供齐全、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2.信息核对。受理申请后,乡(街道)通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提交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相关材料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生成核对报告。乡(街道)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入户调查。乡(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入户调查率必须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要求乡(街道)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成员至少1人,村(居)民政专干必须参加,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的,可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由乡(街道)民政、纪检部门联合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5.审核审批。乡(街道)自受理低保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以及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拟确认同意给予低保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乡(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6.长期公示。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乡(街道)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低保长期末端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低收入家庭
1.申请受理。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家庭低收入标准的(标准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测算)。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的社区、乡(街道)审核认定。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
2.调查审批。受理后,社区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街道)。乡(街道)收到社区报送的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将申请名单第二次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每次张榜不少于3日)。
(三)特困供养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街道)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2.调查评议。乡(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对象,可不进行民主评议。乡(街道)入户调查率必须达100%。
3.审核审批。拟确认同意给予特困救助供养待遇的,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乡(街道)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理由。
五、动态调整
乡(街道)制定具体办法,对获得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定期核查。对A类、B类低保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低保家庭,实行每半年核查一次;对特困供养对象每年审核不少于一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供养每月动态调整情况要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档案管理
乡(街道)应按户整理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供养家庭档案,档案包括:申请书和授权书、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主要病历和诊断证明、自付医疗费用单据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等。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并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七、职责分工
(一)村(居)委会职责。要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职责,受乡(街道)委托,协助做好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主动发现、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公开公示、文书送达等具体工作。
(二)乡(街道)职责。成立由乡(街道)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纪检、包村干部、民政所长等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集体研究、共同评审。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负责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发放名册和动态调整情况;认真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坚持“应保尽保”,严防“漏保错保”,杜绝出现优亲厚友、“政策保”等情况,确保兜紧兜牢民生底线;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违纪违规查处工作。
(三)区民政局职责。指导乡(街道)做好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培训;建立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审核工作;及时统计汇总乡(街道)上报的人员发放名册,做好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街道)要高度重视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乡(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专门组织,明确具体任务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蚌山区党政机关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二)规范政策落实。区民政局在将事权下放的同时,主动联系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乡(街道)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下放和监管同步到位。在拟批准公示期间,要按照不低于新增社会救助对象1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在动态管理时,要按照不低于新增社会救助对象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社会救助资金仍然按照现有规定、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省民政、财政、银保监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三)提高服务能力。要落实省市要求,通过调剂、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为推进社会救助改革提供组织保障。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乡街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严明工作纪律。此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涉及面广,涉及群体特殊,各乡(街道)和区民政局要按照方案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严守工作纪律,对未按规定落实政策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附件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和《蚌埠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改革的通知》(蚌民〔2020〕240号)规定,蚌山区民政局委托各有关乡(街道)按下列事项行使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审批权限。
一、委托事项
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审批。
二、委托政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蚌埠市城乡低保综合认定办法》《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农村户籍参照执行)及《蚌山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委托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单位对申请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申请对象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动态管理”工作目标;
2.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责,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受委托单位超越职权或放弃受委托行政审批权、不按规定条件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委托单位将视情况要求受委托单位整改;
4.受委托单位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等情况,在当月10日前书面报蚌山区民政局备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两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