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160/202206-0002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公民,通告,其他,DOC
内容分类: 行政征收类 发布日期: 2024-03-18 16:44
发布机构: 蚌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03-18
来源单位: 蚌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性: 有效
名  称: 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  号: 词: 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3-18 16:44信息来源:蚌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