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160/202112-00119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相关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4-29 15:32
发布机构: 蚌山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蚌山区民政局 性: 有效
名  称: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词: 养老服务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29 15:32信息来源:蚌山区民政局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 2021〕 44 号)、蚌埠市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 2021 年 33 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蚌民生办〔 2021〕 8号)、《关于印发《蚌埠市 2021 年 33 项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蚌民生办〔 2021〕 9 号)要求,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践行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条  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建设和运营。 

继续巩固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成果,进一步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三级中心覆盖率达到全覆盖。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督促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2021 年,全区开展不少于 30 户居家适老化改造。

(三) 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高龄津贴惠及所有 80 岁及以上老年人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 

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150 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鼓励通“公建民营”等方式,提高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所占比例。

(六)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 

支持建设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二)讲求效率原则。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三)保证效益原则。项目实施必须达到和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  实施内容

(一) 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 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 养老服务 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  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  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通过市级  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补贴标准由县级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  布,其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三级中心”运营补贴每个每年不  低于 3 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征求意见后制定。( 1) 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运营;( 2)在本市有关部门依法登  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县级  民政部门备案;( 3)运营并开展服务满一年以上;( 4)受街道(乡  镇) 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三级中心”的运营服务  工作。以上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承担,市民政局可统筹符合  使用范围的养老服务体系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二) 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及标准。对本市户籍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 龄津贴。具体补助标准:80 周岁至 9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 360 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每人每年 720 元。 100 周岁(含) 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 600 元。对本市户籍年满 70 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以及 70 周岁以上、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的老年人,根 据其困难程度和失能程度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提供生活照料 等居家养老服务。具体补助标准:每人每月 100 元;愿意接受政 府购买服务的,补贴增加 50 元,由 100 元调整到 150 元,由政 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2.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低收入老年人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养老服务 综合信息平台结算和管理。此次调整的补贴,原则上由符合条件 的老年人自愿申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以上补助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3: 7 比例承担

(三) 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 老年人。除上述实施对象外,县区可根据《关于实施蚌埠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通知》(蚌民〔 2020〕 120 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 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 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改造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及蚌埠市民生 工程筹资办法规定执行。如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改造补贴标准 有明确要求的报政府审批,根据政府审批结果进行调整。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 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 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 审、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 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 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 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 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四)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 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 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 构。医疗机构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

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 2011 版)》、《安宁疗护 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2017 版, 试行)》,且获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 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 政策。

2.补助方式和标准。(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 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 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 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 老年社区等), 每张床位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2000 元(含省级财 政补助 1000)。其中,对 50 张(含)床位以上且与有执业资质 的医生和护士签订长期劳务或服务协议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 3000 元(含省级财政补助 1000 元)。对被评为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的,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 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30%予以补助。(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 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具有本市户 籍)给予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 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 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 上浮 50%、100%和 200%以上。对被评为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的, 按现行补贴标准 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 50%,其中市本级资金从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 各安排 50%。(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 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安排。( 4)医养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各项补贴原则上通过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五) 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资金保障 的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县区 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 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六) 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县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智慧养老机构、 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 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创建,鼓励有条 件的县区整体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 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 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

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 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在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 中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创建省级示范达标的社会力量 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 2019〕 20 号)  有关精神, 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智慧养老机构的调整幅度提高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提高 30%、日 常运营补贴提高 10%。

第六条  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 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 公益金的 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 资金管理。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 中心(站) 运营补贴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 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第七条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补助标准,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县、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各单位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腾、挪”项目 资金现象,切实把民生资金用好,发挥效益。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 明确责任, 抓好落实。 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责 分工各负其责。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 导。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

(二) 部门协作, 严格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 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 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 规范管理, 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 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 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 闻媒体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