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山)城管(市容)罚[2020]66号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山)城管(市容)罚[2020] 66 号
当事人 段**(身份证号340304********0218)
住所地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32分,执法人员在对汇达路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段文合在汇达路万达广场S2号楼129号外墙上张贴小广告,影响市容。该行为违反了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参照《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限一日内改正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一百元整。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 1280001021000123967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蚌埠市蚌山区 人民政府或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蚌埠市蚌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第四联 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