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160/202012-00031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发布日期: 2024-04-11 14:47:07
发布机构: 蚌山区 成文日期: 2021-03-12
来源单位: 蚌山区公安局 性: 有效
名  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文  号: 词: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发布日期:2024-04-11 14:47信息来源:蚌山区公安局 浏览量:

一、 受理部门:蚌山公安分局各户籍派出所

二、 办理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内容中需体现弃婴(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捡拾情况说明。

三、 办理流程:

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所需材料:

1、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五、 办理时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