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160/202012-00030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布日期: 2024-04-11 14:46:46
发布机构: 蚌山区 成文日期: 2021-03-12
来源单位: 蚌山区公安局 性: 有效
名  称: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文  号: 词: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布日期:2024-04-11 14:46信息来源:蚌山区公安局 浏览量:

一、 受理部门:蚌山公安分局各户籍派出所

二、 办理条件:

1、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2、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三、 办理流程:

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所需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五、 办理时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四)公安分局接到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后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