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09 18:11 来源: 蚌山区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单位
名称
服务
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是否
属于
高频
事项
申请材料 是否
属于
证明
材料
设立依据 开具
单位
已免提交 2025年12月前拟免
提交
2026年6月前拟免
提交
2026年6月前不能实现免提交事项的原因及解决方式
蚌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30项“跨省通办”事项办事指南的函》(人社厅函〔2023〕17号)第(四)部分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3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银行 数据共享
4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居民身份证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大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1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身份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咨询 身份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3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身份证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个体工商户备案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联络员信息表
2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居民身份证 《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3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申请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
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市场监管部门 部门核验
蚌山区公安分局 1 户口登记非主项信息变更(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结婚证或离婚证 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司法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2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居民身份证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3 居民身份证换领  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七十六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4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5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条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6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居民身份证 《公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五十五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行驶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7 驾驶证损毁遗失补(换)发  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九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8 开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车维修业等特种行业备案 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皖人常〔2014〕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9 个人国际联网备案 居民身份证 《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备案办事指南》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10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领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公安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公安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11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项第六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12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项第二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申请人与被查询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查询本人信息无需提供)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13 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14 国内出生登记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结婚证 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出生医学证明 卫健部门 数据共享
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司法鉴定机构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15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营业执照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经营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治安保卫人员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房产交易部门 数据共享
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
有验证登记、值班巡查、可疑情况报告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配备相关证明材料
16 因参军注销恢复户口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退役军人管理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单位接收证明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房产交易部门 数据共享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房产交易部门 数据共享
17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公安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公安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18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19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 委托办理备案登记授权书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图像采集设备信息表
20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安徽省公安机关 申领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公安部治安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应用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公安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21 死亡注销户口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卫计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司法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宗教事务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其他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22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23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24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条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25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身份证领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门 部门核验
26 单位国际联网备案 居民身份证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公安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27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皖公通〔2022〕14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司法部门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人民检察院的协助调查函、法律援助公函、当事人委托书证明材料之一 司法检察部门 
28 居民身份证解除挂失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29 籍贯变更、更正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相关证明材料 无法数据共享,需提供证明
30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驾驶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31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32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行驶证 公安机关 数据共享
33 身份证挂失、解挂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34 出生地变更、更正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相关证据材料
申报人书面承诺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35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36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37 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38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居民身份证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39 与户主关系的登记及变更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40 驾驶证损毁换发 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72号令)第六十五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41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居民身份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条: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42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43 公章刻制备案  居民身份证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委托书
44 户口迁移审批(夫妻投靠)--集体土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蚌埠市公安局户口办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蚌公治安〔2017〕258号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结婚证 民政部门 数据共享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省外迁入提供)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蚌山区税务局 1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
税务部门 部门核验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
税务部门 部门核验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
税务部门 部门核验
出口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
税务部门 部门核验
出口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
税务部门 部门核验
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需提供《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九)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
税务部门 部门核验
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2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应提供企业的书面说明、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65 号)第四条
海关部门 自助办
来料加工免税核销办理应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65 号)第四条
海关部门 自助办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65 号)第四条
税务部门 自助办
3 入库减免退抵税 《退(抵)税申请表》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代办相关事宜应提供书面委托资料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应提供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建设用地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应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 ,应提供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提供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提供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提供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提供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40 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 ,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4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公安部门 自助办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需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相关部门 自助办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需提供《发票领用簿》
5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不动产权属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若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若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若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6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需提供: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 ,需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复印件,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需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 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
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需提供:退抵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 号)第二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 号)第二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 号)第二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 号)第二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7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海关部门、税务部门 自助办
8 消费税申报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报送。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小汽车、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需报送《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9 发票票种核定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 自助办
经办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10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第六条
税务部门 自助办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还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第六条
税务部门 自助办
1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依托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12 税收减免核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七条第二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七条第二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 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七条第二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七条第二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七条第二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房地产转让合同 (协议) 复印件
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七条第二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13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的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税务部门 自助办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的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税务部门 自助办
14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延期申报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15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适用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适用出口企业放弃免税)
纳税人身份证原件(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16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身份证原件 (查验后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若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赠支出细表》
若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还需提供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 (查验后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查验后退回)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7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
《退(抵)税申请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海关部门 自助办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海关部门 自助办
进口协议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海关部门 自助办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海关部门 自助办
购进合同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海关部门 自助办
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需报送《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需报送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8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经办人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是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还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第一条第一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若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还需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契税税源明细表》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若享受契税优惠,还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第一条第一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若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还需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第一条第一款
财政、税务部门 自助办
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还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第一条第一款
法院、仲裁、税务部门 自助办
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还需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第一条第一款
法院、仲裁部门 自助办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若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若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需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一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若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还需提供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不动产权属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19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安部门 自助办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安部门 自助办
20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若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还需提供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若为被合并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若为被分立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2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若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若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还需提供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若为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后退回)、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若为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若为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后退回)、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2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个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公安部门 自助办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财产原值凭证
若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还需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若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23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的应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
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复印件(此前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和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第三条
税务部门 自助办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24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且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需提供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 需提供《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自助办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复印件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复印件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2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公安部门 自助办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公安部门 自助办
26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 税务部门 部门核验
27 耕地占用税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若为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若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还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还需提供实际占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28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依托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市公安局 自助办
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经办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
市公安局 自助办
30 委托代征报告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若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若委托代征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税务部门 自助办
3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需报送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需报送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需提供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需报送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的需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二条、第三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二条、第三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32 税收减免备案 委托材料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相关合同
支付凭证
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民政等部门 自助办
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民政等部门 自助办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 自助办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3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若为自然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3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公安部门 自助办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需提供《发票领用簿》
35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 纳税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第48号令修正)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通过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第48号令修正)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
36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若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还需提供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税务部门 自助办
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若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还需提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37 车辆购置税退税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 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应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38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 号)第二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 号)第二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
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 号)第二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9 号)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
39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海关部门、税务部门 自助办
若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海关部门、税务部门 自助办
40 契税申报 《契税税源明细表》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5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5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享受契税优惠,还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5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税务部门 自助办
若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则还需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5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自助办
41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若代售人汇总缴库,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42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税务部门 自助办
若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还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税务部门 自助办
43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税务部门 自助办
若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税务部门 自助办
44 车船税退抵税 《退(抵)税申请表》
车船税完税凭证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需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车辆管理部门 自助办
45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海关部门 自助办
46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退(抵)税申请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需提供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和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退税,需提供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契税退税,需提供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契税退税 ,需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契税退税
或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 提供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需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需提供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 自助办
47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 自助办
48 车辆购置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要求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提供)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海关部门 自助办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其他情形),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49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需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需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和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公安部门 自助办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公安部门 自助办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 代理出口协议中文翻译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公安部门 自助办
50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中国税收身份证〉申请表》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需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需提供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需提供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51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5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查验后退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 市公安局 自助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5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依托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54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相关部门 自助办
单位介绍信
查询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相关部门 自助办
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公安部门 自助办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公安部门 自助办
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应提供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
54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经办人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一款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是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还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第一条第一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若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还需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契税税源明细表》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若享受契税优惠,还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第一条第一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若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还需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第一条第一款
财政、税务部门 自助办
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还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第一条第一款
法院、仲裁、税务部门 自助办
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还需提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第一条第一款
法院、仲裁部门 自助办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若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若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还需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一款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若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还需提供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不动产权属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自助办
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56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发改、工信部门 自助办
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发改、工信部门 自助办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税务部门 自助办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知识产权部门 自助办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认证机构 自助办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知识产权部门 自助办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知识产权部门 自助办
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知识产权部门 自助办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市场监督、质量认证等部门 自助办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集成电路设计)相关的不少于 8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知识产权部门 自助办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装备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集成电路装备)相关的不少于 5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知识产权部门 自助办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装备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企业开发销售的集成电路材料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企业开发销售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57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9号修改)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若为自然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9号修改)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58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公安部门 自助办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公安部门 自助办
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公安部门 自助办
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相关证明资料
59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若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还需提供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发证部门 自助办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年金方案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人社部门 自助办
60 停业登记 停业复业报告书
若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证件,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各(税务机关封存)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税务部门 自助办
6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还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等 自助办
62 代开发票作废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经办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63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身份证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64 发票领用 经办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领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还需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
若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还需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65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 以外的纳税人)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公安部门 自助办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税务部门 自助办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发票领用簿》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还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验收部门 自助办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6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部门 告知承诺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67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自然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若属于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还需提供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若属于履约的外籍人员,还需提供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68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经办人身份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公安部门 自助办
6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经办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是清税注销,还需提供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70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公安部门 自助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7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经办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
公安部门
税务事项通知书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72 开具无欠税证明 身份证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开具应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公安部门 自助办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自助办
73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公安部门 自助办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还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税务部门 自助办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发票领用簿》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6号)
法院 自助办
74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企业法律身份证文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
75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公安部门 自助办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还应提供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税务部门 自助办
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还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76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依托可信身份体系(实名办税),免于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若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还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 相关部门 自助办
77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3.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4.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若为未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
科技部门 自助办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
科技部门 自助办
78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 自助办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 自助办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需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 自助办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需提供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通过电子化报送免于提交纸质资料)
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需提供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
79 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可免于申请)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还应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五条 法院 自助办
80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需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相关部门 自助办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应提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和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提供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
蚌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市场监督部门 数据共享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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