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蚌山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蚌山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更好发挥行政事业性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蚌埠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蚌政秘〔2024〕7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蚌山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2月6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蚌埠市蚌山区财政局资产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蚌山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bbsbsqczj@sina.com ,电话:0552-2053202。
3.通过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政务咨询”板块留言提交意见建议。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国务院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2024年,省、市相继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作出了新的规范。我局为规范和加强蚌山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更好发挥行政事业性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起草了《蚌山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起草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蚌埠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蚌政秘〔2024〕73 号)。
起草过程:
2024年12月底,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蚌埠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初稿)》。
2025年1月6,财政局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蚌山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初稿)》,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并原则通过《蚌山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初稿)》。
同日,将《蚌山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蚌山区财政局网站公示,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9章53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资产管理制定依据、范围和原则。
第二章为管理机构及职责,主要明确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职责。
第三章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主要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规定。
第四章为预算管理,主要明确了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执行、资产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决算和绩效管理规定。
第五章为基础管理,主要明确了资产会计核算、盘点对账、评估清查、权属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规定
第六章为资产报告,主要明确了资产报告编制、报送、公开等规定。
第七章为监督检查,强调人大、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管部门等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要求,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明确规定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及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为附则,对几类特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适用情况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