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在岗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2-19 17:12 来源: 蚌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引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7〕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印发《蚌山区在岗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山政办〔2020〕1号)。

二、评估目的和标准及评估方法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医疗卫生体系“网底”,促进蚌山区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在岗村医可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为20%,其中县级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

2.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县级政府给予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额。

3.在岗村医参保的养老保险费先由个人足额缴纳,待年度缴费结束后,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后,所需经费列入卫生健康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统一打卡发放到参保村医个人账户。

三、实施效果

蚌山区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进行补助,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参加在岗村医缴纳养老保险的基层医务工作者争取了各级扶持政策,全面推广鼓励在岗村医缴纳养老保险。

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四、评估建议

五、评估结果

《蚌山区在岗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山政办〔2020〕1号)已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良好效果,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提高基层医务工作者工作积极性,筑牢了医疗卫生体系“网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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