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3-03-10 11:01 来源: 区委编办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区商务外事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事项及理由 备注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取消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权力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取消县区级商务部门权责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