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山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山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22年4月17日
蚌山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
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整合全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减少和避免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灭火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消防应急救援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较大以上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行动和联合演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消防救援业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交警二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主官担任。负责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行动、组织随机拉动演练、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和专家组联席会议;负责全面掌握全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单位预案等基础资料。
第三章 联动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指挥机构职责。
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本级处置全区较大以上火灾和消防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确定总体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第六条 部门共同职责。
(一)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二)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三)接到命令后,组织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领受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第七条 部门具体职责。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与消防救援的处置工作;负责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刑侦等相关部门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刑侦、技侦及秩序维护等工作,保护现场指挥部及作战区域要害部位安全。
(三)交警二大队:负责承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保护现场指挥部及作战区域要害部位安全。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集危化品专家及技术人员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五)区财政局:统筹保障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及联合演练所需经费,并做好相关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现场监测,协助救援队伍划定灭火救援现场危险区域范围;对大气和水环境进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超标区域范围和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
(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和亲属抚恤等保障政策。
(八)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灾受损城区道路的抢修工作,协助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开展;依法对影响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的占道经营、占用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辆等行为进行查处、清理;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任务需要,调集挖掘机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洒水车辆参与事故处置。
(九)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处置现场伤员急救、转运、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伤员得到有效救治;组织医疗专家、技术人员及设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第四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定期演练制度。指挥部在总指挥的指挥调度下,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随机拉动演练,并提请区政府通报拉动演练情况。
第九条 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每年组织区级成员单位召开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通过专题调研、交流培训、工作研讨、技术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联动协作机制。
第十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发生灾害事故后依据职责权限调动力量参战及日常工作开展联络。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第一时间报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专家组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每半年办公室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如有人员调整应第一时间报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应落实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五章 联动响应级别
第十三条 火警分级。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一)一级: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建筑火警;带电设备/线路、非消防重点单位、小商铺、漏天堆垛、草皮、树木、垃圾等火警。
(二)二级:有1-2人(含)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在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含)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警;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三)三级:有3-5人(含)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600平方米(含)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100平方米-300平方米(含)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警;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四)四级:有6-9人(含)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在600 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含)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警;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五)五级:有10人(含)以上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大超过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警;全区范围较大或区域较大,或影响、损失较大的恶性火灾事故;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第十四条 救援分级。消防救援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一)一级: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灾情危害程度较小,在1小时内能及时排除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一般性自然灾害、一般性群众遇险、群众求助、其他救助等。
(二)二级:有1-5人(含)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灾情危害程度小,在3小时内难以排除的少量危险化学品泄漏、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较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小面积爆炸事故、小规模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群众遇险等;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三)三级:有6到9人(含)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灾情危害程度较大,处置难度较大,在5小时内难以排除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建筑物倒塌、较大规模公共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群众遇险以及大量危险化学品泄漏,对人员、财产威胁严重或可能出现二次污染等情况特殊、灾情严重的灾害事故;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四)四级:有10人(含)以上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灾情危害程度大,处置难度大,处置超过5小时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毒气扩散,大量建构筑物发生倒塌,特大爆炸事故,恐怖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第十五条 响应级别。根据火警和消防救援分级,联动响应共划分三个响应级别。
(一)一级响应。针对三级及以下火警或二级及以下救援。
(二)二级响应。针对四级火警或三级救援。
(三)三级响应。针对五级火警或四级救援。
第六章 联动响应流程
第十六条 灾情预警。当发生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事故时,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后,应于最快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根据现场情况,组建指挥部,并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联动响应时,由办公室确定响应级别,当需启动一级响应时,由办公室视情调派相关联动单位;当需启动二级响应时,由办公室报副总指挥批准后,调派相关联动单位;当需启动三级响应时,由办公室报总指挥批准后,调派相关联动单位。
第十八条 出动报告。相关联动单位在接到出动命令后,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并实时与办公室保持联络,报告车辆、人员及装备携带情况。
第十九条 领受任务。相关联动单位救援力量到场后,带队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前往指挥部报到,并领受处置任务。
第二十条 通信联络。相关联动单位救援力量应保持通信畅通,到达现场后向指挥部领取电台,并加入现场通信指挥网;联动单位救援力量自行保障内部通信。
第二十一条 灾情分析。相关联动单位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加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研判灾情发展趋势,提供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命令下达。指挥部综合专家组意见和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向各成员单位参战力量下达作战命令。
第二十三条 处置总结。事故处置完毕后,由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形成专报,报总指挥批准后,下发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灾情报送
第二十四条 为畅通信息渠道,便于全面掌握灾情现场情况,各乡街(社区中心)向区政府报告的火灾和消防救援灾情信息,应向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五条 火灾和消防救援灾情由办公室在到达现场确认或接乡街(社区中心)报告复核后,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火灾和消防救援灾情外的突发事件由相应责任部门牵头进行报告),相关联动单位在接调度命令后要主动与办公室保持联系,并在出动和处置过程中实时报送相应情况,或根据办公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联,以及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火灾或消防救援,即由办公室10分钟内电话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简要情况,20分钟内报送《灾情快报》。
第二十七条 政治核心区、交通枢纽、大型商圈、城区综合体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发生敏感火灾或消防救援,30分钟内由办公室电话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简要情况,60分钟内报送《灾情快报》。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要求核实的其他灾情信息,办公室在10分钟内电话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简要情况,20分钟内报送《灾情快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街(社区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参照本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方案,并分情况制定具体联动工作预案。
第三十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