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6 14:43 来源: 蚌山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按照《蚌山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蚌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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