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1-07-28 11:45 来源: 蚌山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山区区级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是否依申请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责任方式 监督方式
一、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
1 档案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委办公室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4334
2 保密法律法规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保密工作部门承担对外提供资料保密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3.《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接受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区委办公室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4334
3 泄密举报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国家秘密泄露隐患或者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接到有关国家秘密泄露隐患、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报告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区委办公室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4334
4 开展“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1.《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二十三条: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档案部门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新举措、档案工作服务社会的新成绩、档案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精神。
3.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档发〔2016〕9号)第三条:工作措施第(三)点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坚持将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利用 “12·4”国家宪法日、“6·9”国际档案日、重大纪念日、档案法治宣传月(周)等契机,组织开展档案法治文艺展演展播等活动,并通过汇编出版专题文献,举办大型展览,拍摄档案纪录片、动漫、微电影等多元化途径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更好地运用官网专栏、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来提高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度和影响力。
区委办公室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4334
5 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安徽省“七五”保密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推进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保密法治宣传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信息安全教育有机结合,使保守国家秘密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区委办公室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4334
6 开展保密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2.《安徽省“七五”保密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把握保密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和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时间节点,面向全社会开展集中性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保密法治文艺展演、书画展览、影视作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密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区委办公室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4334
二、区委宣传部(区文联)
1 组织开展文艺志愿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委宣传部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460
三、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台办、区侨办)
1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国家民族委员会令1号)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 区委统战部 机关、团体、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2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证明出具 《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办〔2015〕22号):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须提供户口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逐级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3 宗教基础信息查询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国宗发〔2015〕46号):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化,开通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对外公开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等基础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关于完善宗教工作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功能。 区委统战部 宗教团体、法人组织、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4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物资入境手续协助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410号令)第十三条: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5 “三侨生”、侨眷加分证明出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和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一)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各类学校,其考试总分增加10分;(包括中考、高考)(二)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10分;(三)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本人要求回配偶或父母所在地工作的,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省属各类学校的,其考试总分增加5分;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5分。)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6 捐赠人认为受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有违背其捐赠意愿的投诉处理 《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捐赠人认为受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有违背其捐赠意愿的,可以进行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及与捐赠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向捐赠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7 台商投诉调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3.《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并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区委统战部 企业、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8 台胞求助服务 根据台胞需要,提供的经常性、常态性、为台胞认可的服务事项。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9 台湾同胞投资法律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0 困难归侨、侨眷救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户,所在单位应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助。贫困户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扶贫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1 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户,所在单位应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助。贫困户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扶贫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2 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5号)第二十四条: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繁荣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80号):民族二处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
区委统战部 机关、团体、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3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区委统战部 团体、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4 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区委统战部 机关、团体、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5 开展宗教界人士培训 《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区委统战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6 海外侨胞捐赠公益事业服务 1、《国务院侨办关于海外侨胞捐赠公益事业资金服务管理办法》:1、积极为海外侨胞捐赠公益事业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和帮助,是侨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2、协助生活海外侨胞捐赠公益事业,应严格依照捐赠人的意愿,捐赠项目的确定必须经捐赠人认可。
2、《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三条:华侨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事务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区委统战部 团体、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7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颁发 《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捐赠兴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8 台湾同胞投资法律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区委统战部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19 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1.国务院侨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五)做好就业培训和扶贫开发工作。要将就业困难的城镇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侨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大力开展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培训需求。支持散居农村贫困归侨侨眷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在有关资金和项目安排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既有劳动能力、也有脱贫愿望的归侨侨眷,要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支持,扶持他们创办小型加工企业、小规模店铺经营及发展农村养殖和种植业,鼓励他们走上自我发展、创业致富之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安排工作岗位时,对归侨、侨眷职工应予照顾。对已失去工作岗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再就业。
区委统战部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525
四、区政府办公室
1 举办县(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1.《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二)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过新闻发布做好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40号):二、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省政务公开办和省政府新闻办具体承办,各牵头部门具体发布。4.《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皖宣通字〔2017〕49号):三、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先由发布部门向省政府新闻办提出申请。省政府新闻办审核认为需要召开的,由发布部门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批。省政府新闻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对新闻发布会召开时间、地点以及发布稿格式等协调把关。 区政府办公室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4655
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从事农产品进出口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2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3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4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创投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5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6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申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 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油经营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7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8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9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0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1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2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3 节能宣传教育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4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5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机关、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6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科技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粮发〔2020〕210号) “三、有关要求: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活动方案”。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辖区居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7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8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国粮调〔2014〕252号)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3.《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4号)3.1.1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域居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19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5号)主要职责(五):“负责发布能源信息”。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4418
六、区教育体育局
1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第四条: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2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3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4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5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皖教基〔2017〕3号):2017年中考报名工作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到各市、县(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学生,自愿回我省报考的,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集中设立报名点,接受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中考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为掌握全省初中毕业生报考信息,各市要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每年均发文开展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6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1〕2号)附件1‘2021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工作方案’:六、免考与缓考 原国家教委在《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确实丧失了运动能力的残疾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其它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总分的60%的分数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据此,我省对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中的免考、缓考相关事项,规定如下:1.因肢残丧失全部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100%计入总分。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全部项目或单一项目免考。其中,免考项目的成绩按该项目分值的60%计分;参加考试的项目,以测试取得的成绩计分。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考生,由当地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领导机构集中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期间,仍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其成绩按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的60%计入总分。4.申请免考、缓考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因肢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残);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须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等材料。5.各地应组织包括医学专家、残联相关专业人士在内的审核组,对考生的免考、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考生获准免考后,其免考申请表、免考证明材料及审核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6.申请免考、缓考的程序: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缓考原因,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7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4〕7号)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全文。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和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8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2.《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学前教育财政预算也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赘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9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表。2.首次申请贷款需本人和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件、申请表一同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3.当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和借款回执单。4.学生领取回执单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信息。5.国开行审核助学借款合同信息后,于十一月中旬统一发放全省借款资金。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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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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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区教育体育局 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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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区教育体育局 农村原民办教师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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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一、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2.《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第十一条:各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后,及时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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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考理科实验免考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通知》: 十、免考规定 因肢残丧失实验操作能力或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考试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考试主办部门核批后方可予以免考。(每年均发文开展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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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心理咨询辅导 1.《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全面推进。要普及、巩固和深化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协作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发展,在学校普遍建立起规范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
2.《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4号):五、方法途径2.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重要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或其他心理疾病的学生,要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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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2011)012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学生在读证明。             
2.学生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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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皖教基〔2013〕6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更大程度、更高质量地保障随迁子女就学,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进程。要坚持公办学校为主,创新工作机制,畅通入学渠道,简化就读手续,保障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相应的教育,实现“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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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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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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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服务 1.《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区教育体育局 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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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国家体育总局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第五条第四款:实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制定重点项目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改善各级各类体校办学条件,统筹布局、完善政策,建立规模、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使在训青少年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每个奥运周期认定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300个。
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体青字〔2014〕7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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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第三十九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22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23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区教育体育局 体育类学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24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皖体青〔2013〕1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省体育局在全省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2.《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14-2017)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3〕26号):省体育局将在全省各级各类体校中开展新周期“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体育类学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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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2.《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2015-2018)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4〕33号):省体育局决定继续开展新周期“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体育类学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26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2.《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9〕2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精神,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省体育局决定,开展2019年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体育类学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27 市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体育类学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28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区教育体育局 体育类学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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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2.《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皖体产〔2014〕6号)第三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体育局对辖区内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 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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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十)完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组织架构,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政府要按照科学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协调跨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将全民健身工作与现有政策、目标、任务相对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智库可为有关全民健身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在顶层设计和工作落实中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可在日常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培训、组织和体育赛事活动的承办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健康为主题,整合基层宣传、卫生计生、文化、教育、民政、养老、残联、旅游等部门相关工作,在街道、乡镇层面探索建设健康促进服务中心。
区教育体育局 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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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教育体育局 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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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32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4号)为科学规范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区教育体育局 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33 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区教育体育局 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34 建设、维护、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区教育体育局 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616
七、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1 科技政策咨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2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1.《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3 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1.《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科成技〔2007〕127号):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一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为切入点,示范引导和推进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逐步形成技术转移的工作网络体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5.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3.《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科区〔2013〕70号)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将各地推荐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对外正式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核。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4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5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一项: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6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 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7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1.《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8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九项: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9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1.《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填写《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表》(附后),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中央所属单位可直接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省科技厅登记备案后统一授牌。
2.《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填写《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表》(附后),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0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五项第3条: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1 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1.《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2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四项第2条: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3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省科技厅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进行审核。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经审核拟作为试点的联盟,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总工会和开发银行予以确认,并报科技部备案。”    
3.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的通知》(科策秘〔2016〕502号):“各申报联盟编印合订申报材料(附件1及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市(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推荐。”(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4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二项第1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6〕315号):“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6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皖高企认〔2014〕31号):“一、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高企认〔2014〕31号)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规定: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根据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完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汇总表和审查意见。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7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1〕100号):“第十条:高等院校和中央驻皖科研院所、企业及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所在地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五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8 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令):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7号):改革现行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19 组织申报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七项第2条: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20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三项: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21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十五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2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23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24 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25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转报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款: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26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1.《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惠民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 2.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局组织申报。省经信局组织评审,并授牌。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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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9〕53号):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
2.《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6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101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各级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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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组织创新创业大赛 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第三部分(十九)条: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
2.《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二十九)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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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第十七条:建立科技、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加大创新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开展业务辅导;第十八条: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大力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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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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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省经信委节能处三定方案: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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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1.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实施方案》。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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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培训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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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 国家工信部《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6〕391号)第一大条第一小条:2016-2017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1000名,培训周期为一年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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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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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2.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37 组织参加新型墙体材料培训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2.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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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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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工程,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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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务部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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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散装水泥技术培训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41 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 1.《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的批复》(国函〔2016〕194号)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30日设立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2.《中国科协 科技部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20〕7号)全文。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42 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内容。2.中国科协等单位《关于举办2020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0〕14号)全文。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43 应急科普工作 《中国科协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主要任务第一条:科协组织负责联系专家生产精细化科普内容,利用自身平台、组织体系做好资源汇聚和协同传播。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17
八、区公安分局
1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公安分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2 新生儿重名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3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4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审核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5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审核签发)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6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7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8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9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10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县公安局 机关、团体、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11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县公安局 机关、团体、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发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持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互联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等材料,向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二)安装经公安部安全检测合格并经省级公安部门登记认证的安全管理软件;(三)网络拓朴结构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领取《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后,将登记表及有关附件逐级提交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及有关附件之日起,分别在5日、10日、15日内依据各自审核内容,签署安全审核意见。经三级安全审核合格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者颁发《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13 “110”电话报警受理 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第二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14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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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16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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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成年人变更姓名  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18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19 “六一”打拐日宣传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20 “反电诈”宣传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21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2016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177号):全文。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22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便民服务事项。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23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全文。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24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25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县公安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800
九、区民政局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2.《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办〔2020〕1号):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区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2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县民政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3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社会团体法人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县民政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4 社会组织评估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2〕131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县民政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5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二条: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6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7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8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章在站服务第一节生活服务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4.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9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第三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10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11 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1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13 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 《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皖民生办〔2019〕1号)规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其中: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每张床位”。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14 办理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民福函〔2019〕560号)第十条规定,“岗前培训与鉴定补贴标准。按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和人均不低于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培训人员属于高校毕业生的按人均500元给予补贴)。对培训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个人100-150元技能鉴定补贴。”第十一条规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培训后取得中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按人均500、1000、2000元给予培训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四、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15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民政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16 孤儿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6560
17 门(楼)牌编号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门楼牌管理归属民政部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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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2.《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3.《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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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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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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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补领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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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办理 1.《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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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发放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皖农人〔2014〕68号):四、审批程序 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见附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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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发放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二)生活救助经费补助标准:对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 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二)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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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办理 关于《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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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发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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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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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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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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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涉台、涉外领域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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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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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七条“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第十四条规定“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安置地”。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协调督导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跨省返乡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
4.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指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5.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省民政厅要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6.《关于同意调整设立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2﹞166号),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负责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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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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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道路、建筑物等命名和更名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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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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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县域范围内的居住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命名和更名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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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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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临时救助事项、标准公布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第21条,各地可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探索审批权下放工作。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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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四、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2.《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二)培训阶段。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分批次开展人员培训。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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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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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社会工作者培训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业化水平中第6条:广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依托高等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对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直接从事基层社会服务的相关人员,鼓励他们参加进修、实习、短训、函授等,逐步提高专业理论素养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定期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中、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政策法规、职业伦理、专业理论和实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鼓励社会服务领域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社会工作,接受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 县民政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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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区司法局
1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司法局 受援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996
2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区司法局 行政执法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996
3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区司法局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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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法制、信访、财务装备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具体工作,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审批,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区司法局 有接受能力的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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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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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1.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http://www.sft.ah.gov.cn。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区司法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996
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损坏换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区司法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996
7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指导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第24条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府法发〔2017〕11号)。 区司法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996
8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区司法局 法人和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996
9 组织协调市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区司法局 公民和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996
10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区司法局 公民和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996
11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区司法局 有接受能力的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996
十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2 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服务 1.局“三定”方案规定:“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
2.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集中活动实施方案常态化开展。
区财政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3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1.《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公示内容包括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
区财政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4 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区财政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5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区财政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6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区财政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7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区财政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8 直接融资业务培训 1.局“三定”方案规定:推进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报道。3.根据安徽省领导干部年度培训计划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工作安排常态化开展。  
区财政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9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十六)条: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区财政局 机关、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10 小额贷款公司培训 1.《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
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 机关、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11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
〔2016〕37号)第8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信用担保集团等配合)。
根据工作需要,日常常态化开展。
区财政局 机关、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12 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第
30条:加强宣传培训。编写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讲和“送金融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和政策培训。
局“三定”方案规定:“金融稳定处负责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区财政局 机关、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3202
十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职工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 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符合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 (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需要办理基础信息变更或关键信息变更的参保人员           2.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4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 (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伤职工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6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7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8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符合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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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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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法人
2.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的参保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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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五章  待遇支付。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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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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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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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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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六章  注销登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死亡人员继承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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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遗属待遇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1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1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章  关系转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19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0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1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申请养老保险转入的退役军人或随军家属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2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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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伤职工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4 职业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7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5 职业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8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6 创业开业指导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3.《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七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建立专门服务平台或专门服务窗口,建立创业服务网站,根据创业人员的需求,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第二十五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印制项目指南、组织创业项目成果展、开辟网站专版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信息指导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创业培训学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7 失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7.《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8 就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失业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29 《就业创业证》申领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失业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0 创业补贴申领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1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6.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二、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创业人员或团体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N/A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N/A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4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困难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5 (就业困难人员)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N/A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6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N/A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7 (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五条:……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8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39 (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求职创业的应届毕业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40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高校毕业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41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42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43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44 国家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 1.(组通字〔2012〕19号)全文。

2.(组通字〔2017〕9号)全文。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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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劳动用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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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8号)全文。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4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48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49 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0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1 就业脱贫补助发放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二)实施就业脱贫工程。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创新补贴方式,确保贫困户劳动力通过技能培训至少掌握1项致富技能。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搞好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开展劳务信息服务,搭建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建立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就地就业。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鼓励贫困乡村能人带领贫困户劳动力外出务工,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带领贫困群众就业增收,真正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2.《关于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32号)全文。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2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N/A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3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支一扶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4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6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然人、法人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5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6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4.《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7 “三支一扶”人员综合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2号)第七条: 县(市、区)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一)落实基层服务岗位及需求计划; (二)组织年度考核工作;(三)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使用工作;(四)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工作;(五)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办理社会保险,落实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专项经费;(六)负责对“三支一扶”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并按月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报送毕业生岗位变动信息、工作信息和离岗信息;(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支一扶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58 人才招聘会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企业、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921
十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 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担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担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担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建质函(2018)2319号)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专门机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建管〔2007〕276 号文)同时废止。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7302
2 农村危房改造审核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定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7302
3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7302
4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7302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7302
6 古树名木养护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单位、市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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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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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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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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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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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1.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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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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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 1.《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个人身份、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原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交通运输、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2.《安徽省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交人教〔2014〕78号)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县认定工作小组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认定政策及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向户籍所在地县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登记。县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初审公示。县认定工作小组应集中收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认定工作小组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认定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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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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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7302
16 人防投诉举报受理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7302
17 人防应急支援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7302
18 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二)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四)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研究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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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2.《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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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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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和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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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城市绿化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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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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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保洁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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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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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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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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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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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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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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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人防主题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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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训练、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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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应急救助能力。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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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1 生猪产品进沪产销对接推荐 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2.《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加强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沪商运行〔2016〕193号):实施生猪产品产销对接的外省市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程序如下:1.由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屠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推荐方式申报。2.有关县级以上屠宰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生猪产品产销对接资质认定,符合条件的向省级屠宰管理部门推荐,由省级屠宰管理部门向省级商务部门推荐,再由省级主管部门函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并附《生猪产品产销对接企业申请表》。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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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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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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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沪(京、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加工企业推荐 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的函》(沪农委〔2013〕256号):对外省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向上海市输入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
2.《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落实北京市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加强进京禽类及禽类产品监督管理的函》(京农畜字〔2005〕60号):符合上述条件的屠宰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京禽类产品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认定,报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备案考察。
3.《关于调整辽宁省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辽动监函〔2016〕12号)第五条: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所发函推荐,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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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提出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2.《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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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 1.《商务部 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4〕152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后产生的病害猪的货主或屠宰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补贴标准为80元/头。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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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组织参加农业会展 日常组织开展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交易会等展销会。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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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1.《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各类机具补贴标准,并发布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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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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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316三农信息服务热线 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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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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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六、(一)加大融资扶持。(二)强化人才培训。(三)推进科技创新。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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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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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部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申报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8〕51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省农垦企业由省农垦局报省农委。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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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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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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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受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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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发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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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补领 1.《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十九条: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拖拉机登记编号不变。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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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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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12月底前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要求和信用信息平台设置,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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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 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3.《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办法》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0﹞199号)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抢险。当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市、县防汛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可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水利厅接到省防指物资调拨通知后,应迅速向代储单位下达命令,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调令由承办人起草,处室负责人审核,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省水利厅直属工管单位管理的工程因险情处理需要防汛物资的,由厅直工程管理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具体调拨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用传真或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水利厅的凋令后,应立即与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拨方式,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调拨情况。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运输与接收工作,并开具收货凭证。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结算。
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省防指下达通知的,由省防办按程序核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申请调用的,由调用物资的代储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核销申请,省水利厅报省防指、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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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24 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3.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全文。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25 高素质农民培育 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现代农业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26 经济作物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农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7〕430号):安徽省特色农业管理站,挂安徽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承担全省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推广和服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27 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八)引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九)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3.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1996)32号: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种植业技术推广计划,承担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农技推广项目,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28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
2.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农(农)字第1号)第二条: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29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30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药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31 土壤墒情信息发布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2〕14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进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墒情监测网络体系,扩大覆盖土壤墒情监测规模和范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2016〕26号):“十三五”期间建立600个土壤墒情监测点,形成覆盖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的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主要农作物墒情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墒情定期报告和会商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浇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32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推广服务 1.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2.《关于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皖编办〔2007〕135号):同意将安徽省兽医工作站更名为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保留安徽省动物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为省农委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列入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开展动物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33 畜牧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省编办对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的职能界定:负责我省公益性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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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畜禽良种推广 (奶肉牛良种补贴冷冻精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35 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36 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37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四、(一)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创新技术推广方式,加快成果应用,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一是拓展实施范围。在巩固基础工作、继续做好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的应用,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二是强化配方肥推广。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的积极性,筛选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深入开展合作,按照“按方抓药”“中成药”“中草药代煎”“私人医生”等四种模式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三是创新服务机制。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创新肥料配方制定发布机制,完善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助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38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四、(五)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水利配套设施,改善耕地基础条件。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控污修复、治理盐碱、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地力等级。力争到2020年,耕地基础地力提高0.5个等级以上,土壤有机质提高0.2个百分点,耕地酸化、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提高耕地基础生产能力,确保在减少化肥的同时,保持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39 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疫情调查、防控技术服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种植主体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0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2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利用指导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典型示范,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创建。各地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督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通过提高种养结合、种养平衡水平,强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促进废弃物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3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在乡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等场所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4 农药、施药器械使用技术推广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5 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建立健全种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6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一章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7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9﹞582号):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实施水利科技扶贫、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8 水旱情预警发布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水利厅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49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0 发布水资源公报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1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20﹞306号)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2 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3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1.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管理总站职责的通知》(皖水人﹝2010﹞240号)第四条:承担全省农村饮水技术示范、推广、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第五条: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员以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技术培训,显著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由省级水利部门负总责,抓好水质检测人员和水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长效培训制度。
3.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4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5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关于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水人函〔2013〕704号):批准依托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设立“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研究所”,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环境试验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6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7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8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59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60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相对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7230
十六、区商务外事局
1 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服务 1.《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一、工作目标 。以现有12312服务中心为基础,建成以省、市两级12312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商务执法队伍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具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渠道,切实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流通秩序。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商秩〔2014〕127号):(八)构建服务网络,打造信息平台。各地要推进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点)建设,完善举报投诉网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尽快形成覆盖全省与中央平台对接的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规范案件受理及转交督办机制和流程。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 组织农超对接、农产品产销衔接 1.《商务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3号):(一)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农超对接渠道。组织开展各种农超对接推广活动,采取洽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与沟通的机会,使更多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
2.《转发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商建字〔2011〕250号):省级将进一步加大对农超对接工作的推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农超对接活动,采取多种方式搭建对接平台,并加大政策和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农超对接的影响力,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农超对接。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转报
1.《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承接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事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各地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进行审批。
2.根据实际,开展工作。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4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培训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5 市场运行预警信息发布 省商务厅“三定”规定: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6 安徽地方名优名品展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3〕9号):开展全国品牌促进试点,推进百家品牌展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
2.《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旅游局关于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五进”活动的通知》(皖商运〔2013〕512号):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加快安徽产品品牌培育,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地产品销售,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进商场超市、进宾馆酒店、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进机场车站、进旅游景区等“五进”活动,即在上述地点设立销售专区(柜),集中宣传营销安徽知名品牌和旅游商品。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7 对监测样本企业指导和培训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14-2016年)的通知》第二条: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加强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8 开展“消费促进月”活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助推供给侧改革,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商务部将继续集中组织开展“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充分认识消费促进活动对助推供给侧改革、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消费促进月活动机制化。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9 外贸业务培训 1.《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八、完善政策体系。(五)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重点市场相关法律、准入政策、技术法规等收集发布。深化商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其在行业信息交流、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外贸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外贸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外贸政策业务培训活动的通知》:一、培训对象。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负责人及经营人员。二、培训内容。拟安排进出口业务基础知识、外贸促进政策、口岸通关、检验检疫、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及模拟实战演练、出口风险防范等培训内容。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0 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二)统一办法,规范操作,建立互相监督和制衡的管理机制。成立由部外贸司牵头,外贸中心、商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组展工作,协调处理组展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参展资格、展位数量安排、展位位置安排等核心工作由不同单位审核、复核、审定和公示,建立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监督的参展管理机制。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129届广交会展位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0〕498号)全文。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1 组织企业参加“华交会” 1.安徽省商务厅“三定”规定:组织协调重大对外经贸展会、洽谈会。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31届华交会展位的通知》(2020年,无编号函)。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2 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国际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2.《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第一条第2小点: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3.《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务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号)。
4.商务部门“三定”方案。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3 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自办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2.《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第一条第2小点: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3.《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务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号)。
4.商务部门“三定”方案。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4 协助外派企业劳务人员推荐及招聘服务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2.《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对平台运行予以指导和监督。指导各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免费提供对接服务,协助外派劳务企业处置涉及平台所在地籍劳务人员的境外突发事件和劳务纠纷。指导归国人员就业和创业。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5 协助跨国经营人才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第四条:(四)加强人才培训。制定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坚持政府扶持与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学、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依托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走出去”企业逐步推进境外经营管理人才本土化。
2.日常开展的常态化工作。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6 电子商务咨询服务 《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履行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数据分析、平台搭建、项目服务、资本对接等相关职责。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7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4号):(三)营造发展氛围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建设省级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电子商务人才协同培养与培训机制。将电子商务纳入就业技能培训目录,参加培训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初次鉴定合格者给予鉴定补贴。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8 协助开展年度安徽省网商大会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 6.推进安徽产品网络销售 组织各类网络购物、促销推介活动。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19 电子商务经验做法推广 《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四)注重宣传引导 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发展电子商务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力。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0 电子商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27号):五、组织实施 (四)有序推进实施 加强学习交流,借鉴省内外成功经验。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1 电子商务资源整合及对接服务 《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履行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数据分析、平台搭建、项目服务、资本对接等相关职责。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2 辖区内企业对外考察投资联络服务 《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的批复》(皖编办〔2006〕1号):帮助中国企业及时全面的了解各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建立境外投资合作联系,洽谈境外合作项目,是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参与全球产业重组,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渠道。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3 对外发布招商项目 1.《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的批复》(皖编办〔2006〕1号):承办各类专业招商促进活动。招商项目的发布是我省招商引资的有效形式,更是促进合作的重要手段。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9、突出招商活动务实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好徽商大会、中博会等重大经贸活动,提升安徽对外形象,宣传安徽投资环境,促进安徽招商全作。组织开展系列经贸招商活动,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的高效招商促进平台。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4 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徽商大会等展会 1.《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的批复》(皖编办〔2006〕1号):承担我省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各类专业招商促进活动。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国际徽商大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46号):全文。
3.《关于在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加挂中国国际徽商大会秘书处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8〕121号):承担大会的策划筹备、组织实施的事务性工作等。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5 组织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 1.《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的批复》(皖编办〔2006〕1号):承担我省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各类专业招商促进活动。
2.《关于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加挂世界制造业大会博览事务局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9〕54号):主要负责世界制造业大会的筹划筹备、组织实施等事务性工作。
3.当年文件,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国际徽商大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46号):全文。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6 协助境外劳务纠纷处理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对平台运行予以指导和监督。指导各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免费提供对接服务,协助外派劳务企业处置涉及平台所在地籍劳务人员的境外突发事件和劳务纠纷。指导归国人员就业和创业。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7 组织对外经贸摩擦应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公平函)〔2016〕955号)“指导企业依法有效开展案件应诉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做好应诉“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技术服务”。
 3.商务部门“三定”方案。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8 安徽特色商业街申请转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安徽特色商业街”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115号):由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安徽特色商业街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进行最终审核、评定。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29 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转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584号)全文。(每年均下发通知)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30 电子商务进农村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4号):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3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转报 1.《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第四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六年,应在经营资格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遗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并在全省性报纸发布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32 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我省参会报名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8〕569号);《关于做好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33 组织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培训 1.《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第八条 第三十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
2.安徽省商务厅通知。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34 外资业务培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九)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35 签证咨询服务 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36 境外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 1.中国贸促会、商务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第一章第(三)条: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以下称“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中国贸促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安排和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多国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协调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组织管理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第七条:联系、组织中外技术交流,负责外国新产品样本、样品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发、陈列和展览。
区商务外事局 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9159
十七、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2.《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确保为全省15539个行政村每村送一场高质量的正规演出。(每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4400元,其中:中央1200元、省1720元、市县1480元)
区文化和旅游局 群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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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办“送戏进校园”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区文化和旅游局 学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3 “全国珍贵古籍名录、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第六条申报及评审程序:(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二)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文化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2.《"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一)各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请。(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三)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申报。
区文化和旅游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4 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3号):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经费申报书,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博物馆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5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材料核实转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6 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第九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2.《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第八条: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区文化和旅游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7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区文化和旅游局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8 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服务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9 图书馆阅读指导服务 1.《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2.《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努力促进全民阅读。图书馆为公民终身学习提供保障,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10 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文化部关于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3号)第三条:在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国家图书馆、省级馆、地(市)级馆和县(区)级图书馆为实施主体的四级推广工程建设机制,逐步提高各级数字图书馆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11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五条:读者证遗失或损坏,持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办理补证手续。第六条:读者须还清所借书刊及相关费用,凭读者证、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退证手续。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12 图书馆阅读讲座展览服务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13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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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
2.《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15 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本市、县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16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17 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18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考古、发掘以及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19 群众书画艺术培训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12款: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7款: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繁荣群众文艺。完善群众文艺扶持机制,扶持引导业余文艺社团、民营剧团、演出队、老年大学以及青少年文艺群体、网络文艺社群、社区和企业文艺骨干、乡土文化能人等广泛开展创作活动,创新载体形式,展示群众文艺创作优秀成果。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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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书画艺术电子信息文献查阅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第四条第17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整合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15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围绕“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结合“信息消费”“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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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优秀绘画作品巡展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四条第15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文化活动。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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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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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4.《关于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内设机构的批复》(皖文人函〔2012〕54号):保护部负责宣传展示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24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区文化和旅游局 学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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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机构的批复》(皖编〔1996〕17号):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旅游业质量。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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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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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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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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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30 乡村旅游创建奖励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31 旅游营销奖励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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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群众文化辅导员聘任 1.《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的通知》(皖文社文〔2012〕22号):为城乡群众提供专业性、公益性、经常性文化服务,开拓群众文化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
2.《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文社文〔2013〕1号)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为群众文化辅导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登记造册,并报所辖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有群众文化辅导员均统一报省文化馆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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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新闻出版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区文化和旅游局 导游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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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一项:广泛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结合倡导和开展全民阅读十周年,在4.23期间开展一系列专题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展示十年来全民阅读取得的显著成效。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35 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四项:进一步开展“七进”工作,推动全民阅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阅读活动真正普及到基层、普及到群众。
2.《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四、活动内容(三)惠民阅读月(5月下旬-6月中旬)2.“万场七进”活动。组织10000场优秀图书惠民让利“七进”系列活动。5.“七进”赠书活动。针对不同群体,结合扶贫攻坚计划,开展捐赠出版物和惠民阅读活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36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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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发放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区文化和旅游局 农村老放映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38 指导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积极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普及数字化流动放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立固定放映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39 农村电影放映服务 《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号)第七条 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积极配合,放映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40 公益性美术展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第二章第8条:全面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大力实施精品战略,以现实题材、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为重点,促进优秀产品创作、生产和传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区文化和旅游局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1812
十八、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县级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区卫生健康委 医师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2 县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区卫生健康委 持证医师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3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县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区卫生健康委 报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区卫生健康委 报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5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区卫生健康委 报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6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附件1”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二)申请材料: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附件4,粘贴照片1张);2.申请人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于证书制作)。“
区卫生健康委 报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7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中第五条明确“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区卫生健康委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8 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6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5〕82号):在我省淮河流域部分地区及部分农村上消化道癌高发区开展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在天长市、庐江县、东至县、宜秀区、裕安区、肥东县、南陵县,寿县、定远县、潘集区、阜南县、霍邱县和铜陵县等13个县(市、区)实施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灵璧县、蒙城县、五河县、颍上县、埇桥区5个县(区)实施肝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颍东区实施上消化道及肝癌联合筛查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以上19个项目县(市、区)开展以全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加强项目地区癌症防控人员能力建设,结合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癌症预防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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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2016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癫痫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为推进安徽省农村地区癫痫防治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对癫痫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服务于农村癫痫患者,实施合理治疗,解除其疾病痛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巩固项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10 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1.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能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3〕124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11 婚前医学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3.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许可,我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12 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安徽省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系省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提供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向社会提供寄生虫病门诊检验与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是其主要工作职责之一,也是当前广大社会群众迫切的健康医疗服务需求。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13 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1.《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第三点第四条:医院承担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危重急症病人诊疗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人群健康促进、高危人群发现和指导、患者干预和随访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国卫疾控发〔2015〕78号):加强肿瘤信息收集工作。健全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实施《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将肿瘤登记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逐年扩大肿瘤登记覆盖面,切实提高肿瘤登记工作质量,加强全国癌症信息资源整合收集,定期发布癌症相关信息,系统整理肿瘤登记、死因监测、地理信息等相关数据,建立数学预测模型,编绘全国癌症地图。建立医院肿瘤病例信息监测体系,收集癌症临床诊治及预后信息,科学指导癌症规范化诊疗。对个案肿瘤病例信息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4.《肿瘤登记随访方案》(试行)(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组织实施全省的肿瘤登记随访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随访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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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发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在政策咨询、标准规范制定、监测评价、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作用,在条件成熟地区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心血管病、癌症等慢性病区域中心。
2.《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实施癌症防治能力提升行动,完善防治服务体系。以国家癌症中心为龙头,构建全国癌症防治网络。区域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区域癌症防治能力建设和技术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技术支持、人才帮扶等形式,整体带动区域内癌症防治水平的提升。省级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建立本省份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对发病率高、筛查手段和技术方案比较成熟的胃癌、食管癌、结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肺癌等重点癌症,组织制订统一规范的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在全国推广应用。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省级癌症防治机构负责建立全省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成立省级癌症防治专家组,开展对全省癌症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推广国家制订的统一规范的重点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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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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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9号〕对高危人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开展健康教育,发现初筛阳性者及时转介。
3.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1)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2)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3)针对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进行梅毒咨询和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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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梅毒主动筛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关于开展梅毒血清学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11〕186号):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切实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探索梅毒患者转介模式,建立转介网络。
3.《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底,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
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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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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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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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35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级每人每月200元。
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区卫生健康委 中老年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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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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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县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区卫生健康委 老年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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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制度;受理、审核救治对象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列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列入救治范围、需进行医疗救治晚期血吸虫病人,保证“应治尽治”政策的落实。
2.《关于印发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地秘〔2012〕326号):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三)医疗救治的程序。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组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医疗救治对象。
区卫生健康委 计生家庭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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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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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等量免费用血。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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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资格确认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资格确认。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计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计生家庭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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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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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院(所)或乡(镇)卫生院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的分娩记录,出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第三十五条  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者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区卫生健康委 新生儿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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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区卫生健康委 计生家庭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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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预防接种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已改为疫苗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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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区卫生健康委 村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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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确认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区卫生健康委 计生家庭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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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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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区卫生健康委 县级放射工作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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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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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区卫生健康委 单位、市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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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计划生育困难再生育补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区卫生健康委 计生家庭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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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社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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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3.《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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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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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以上;
——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老年人、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65%以上;
——高血压患者人数稳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达60%以上;
——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稳步提高,规范管理率达60%以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
——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95%以上;
   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要求,确保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4元,新增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强化基层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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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资金发放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区卫生健康委 计生家庭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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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5.《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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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城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寿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区、枞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台县,黄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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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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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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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42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的批复》(卫函〔2016〕55号):同意你所在开展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基础上,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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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广泛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和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普及合理营养、合理用药、科学就医和灾害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教育。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编制科学实用的慢性病防治知识和信息指南,由专业机构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提升健康教育效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2号):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教育。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慢性病,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编制通俗易懂的健康宣讲材料,开发推广科学有效的健康适宜技术和支持工具,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提升健康教育效果。
4.《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发布癌症防治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深入组织开展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到2022年,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三减三健”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科学指导大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加强青少年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努力通过强化卷烟包装标识的健康危害警示效果、价格调节、限制烟草广告等手段减少烟草消费。
5.《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深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癌症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品牌以及权威科普平台的作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癌症防治核心知识。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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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麻风病健康教育 1.《安徽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到2020年底前,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各县(市)相关医疗卫生人员麻风病防治技能培训率达到80%;流行地区公众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麻风病密切接触者知晓率达到95%;加强健教宣传,消除社会歧视。开展多种形式的麻风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要以“麻风病可防可治”为主旨,加强麻风病日常宣传和“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的集中宣传。
2.《安徽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大力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契机,加大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政府开发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形式,介绍麻风病相关知识和我国防治工作成效,普及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理念,促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和支持麻风病防治工作,促进公众消除麻风病歧视。要将麻风病防治知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教育常规工作。要为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麻风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50084
45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区卫生健康委 中老年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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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从2002年开始,原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并每年专门发文布置开展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围绕一个主题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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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开展普及性应急救护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八条: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二、工作任务(二)加大普及力度,健全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保障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的基本经费。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的要求严格开展培训。
4.《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红办〔2016〕9号):广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红十字救护工作能力,努力提高公众救护知识的普及率,为保护群众生命和健康、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5.《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20〕47号):(二)基本原则  倡导“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社会风尚,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增强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群众性应急救护能力和水平。
区卫生健康委 全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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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2.当年有关文件,如:《2015年安徽省征兵宣传教育提纲》二、对应征入伍青年的优待和保障(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2012年9月27日,我省出台《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机制,保障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专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自主创业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5 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扣减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同时,我省还将依托就业服务网搭建“退役士兵网上招聘信息平台”,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就业招聘周活动,各市、县结合实际,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市不少于2场、县不少于1场),帮助退役士兵及早找到符合其能力特点的就业岗位。
3.《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二条第五款: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三条第一、二款:积极优化创业环境: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2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2.《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字〔2014〕102 号)第四条:教育培训对象是退出现役 1 年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职责为:牵头协调组织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择确定承训单位;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与资格认定工作;汇总报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名单;向财政部门申报教育培训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3.《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一条第三款: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3 烈士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4 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办理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5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理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113号) 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6 烈士褒扬金发放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7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8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发放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9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10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根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11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12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13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1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核实发放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15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发放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16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办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17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840元(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120元(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18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办理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4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52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68元。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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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20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2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22 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0号)第六条第三款: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23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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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1.《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第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3.《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25 协同开展烈士安葬服务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第二条: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第五条: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烈士安葬仪式。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26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区退役军人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7170030
二十、区应急管理局
1 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配“12350”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二、“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2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将每年的6月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3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4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应急指挥中心......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5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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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7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2.《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 做好2020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办明电〔2020〕1号)。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20〕2号。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8 汛情通告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旱)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9 旱情通告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旱)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10 分配救灾款物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七条:政府提供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无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拨、分配、组织发放。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有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组织发放。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第四条(十五)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11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八章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第四条(十五)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七条:政府提供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无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拨、分配、组织发放。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有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组织发放。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12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1.《安徽省防御台风工作应急预案》规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发出防御台风预警通知,并在新闻媒体发布。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发布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预警和灾情信息;防汛抗旱处负责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13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14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十六)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3131
二十一、区审计局
1 审计在线咨询 提供办事服务网上咨询渠道。 区审计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09
2 审计结果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第二十三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逐步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果应当公开,推动实现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皖政办〔2014〕25号)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五)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六)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根据审计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情况;经批准,可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区审计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09
3 审计普法教育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区审计局 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09
二十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2 企业营业执照补领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权力事项,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4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5 专利政策咨询 省市场监管局日常咨询服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6 专利维权资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费用分级、按比例给予资助。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7 消费者投诉受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8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9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1.《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2.《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0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1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2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食生[2020]2 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合同的经营性机构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3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材料转报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会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4 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会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5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会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7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8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19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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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特色价签监制服务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适应企业需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会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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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会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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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胜诉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23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2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事项公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七)加强信息公开。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事项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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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公示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3.《关于质监政务窗口增设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点的函》(皖质函〔2015〕240号):今后,凡企业在改制上市申报材料及材料审核阶段,需要办理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的,可由质监政务窗口企业上市(挂牌)服务点统一受理、审查、办结,以解决企业“不知找谁”的问题,提高服务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质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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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公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三)服务事项 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27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28 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29 价格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皖价电〔2016〕5号):要创新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价格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0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推行 1.《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1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2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3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专利权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4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3.根据工作需要,日常常态化开展。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5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6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7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8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39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4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全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41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42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43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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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自2016年来,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每年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具体时间以国家药监局通知为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公民)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45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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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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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然人、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48 “质量月”宣传活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49 开展“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众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5013
二十三、区统计局
1 县级统计数据发布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3.安徽省统计局“三定”方案(皖政办〔2009〕76号)第六条:组织省辖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2 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 按照国家统计局每年下发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函〔2019〕275号)要求以“坚守统计初心 践行时代使命”为主题,举办第十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2020年,《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函〔2020〕292号)要求以“大国点名没你不行”为主题,举办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活动。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3 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指出: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12月,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4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连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5 县级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及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6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 1.《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7 县级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维护 1.《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各级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手册,并对下级统计机构进行统一培训;各专业统计和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4.《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统〔2020〕17号):第七条。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治意识。统计业务培训内容必须包含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省统计局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设置统计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特别是新入库单位统计人员要及时跟进培训到位。
5.《安徽省统计服务千企行动方案》(皖统〔2020〕13号):(二)服务内容。2.统计实务进企业。(3)提供增值服务,通过一套表企业增值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6.省统计局为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一套表”平台)远程修复、电话咨询、上门维护等服务。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8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9 普查主要数据发布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六章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四章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10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安徽省统计局“三定”方案(皖政办〔2009〕76号)第七条: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11 向上级申报统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补助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2.《安徽省统计局重点课题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皖统办〔2018〕45号),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每项课题经费在《安徽省统计局课题研究招标项目协议书》中明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经费总额的30%,中期评审通过后10日内再支付资助经费总额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经费。课题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结题验收,未超过两个月的,扣除经费总额的10%;超过两个月以上,将不支付余下经费,对已拨付的部分经费,视开支情况予以追缴。课题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开支范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12 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国家统计局人才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国统字〔2011〕18号)中主要任务和措施:依托高等院校的优秀师资和科研资源,积极开展对重点领域人才的开发培养工作。力争与开设统计专业的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统计制度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等专门人才;组织重点领域业务骨干到知名院校的统计学院(系)进行理论学习。制定重点领域人才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在全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选拔重点领域业务骨干集中学习研讨。
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13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提高从事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人员统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加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一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14 拟入规单位申报指导服务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0〕52号):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专业共同确认的调查单位作为专业调查字典库,以满足年(定)报工作需要。
《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依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统一确定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皖统办〔2020〕30号):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单位的纳入、变更和退出审核,确保调查单位审核质量。
区统计局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8528
二十四、区医疗保障局
1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3子项。
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深化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 0552-7171582
2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4-6子项。
3.《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区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 0552-7171582
3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
2.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之城乡医疗救助》(安徽省民生工程)。
区医疗保障局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市医保中心负责“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维护、操作业务培训和指导,县医保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垫款清算,按属地原则,受理手工申请医疗救助。 0552-7171582
4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区医疗保障局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等。 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微信、服务大厅公布医疗救助标准。 0552-7171582
二十五、区政府信访局
1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区信访局办信室、接待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033
2 接待来县(市、区)上访群众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区信访局办信室、接待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033
3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区信访局办信室、接待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033
4 办理群众来信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区信访局办信室、接待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033
5 信息公开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网上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区信访局办信室、接待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033
6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区信访局办信室、接待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67033
二十六、区档案馆
1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 1.《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十)条 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2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 1.《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二条: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3 档案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 1.《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档发〔2002〕8号)第十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行政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完善。第十九条: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和贯彻。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厅〔2018〕85号):加强省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和档案资源、档案利用、档案安全体系建设职责,强化承担档案保管、爱国主义教育、档案利用、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电子文件备份“五位一体”功能建设的职责。经调整,主要职责为:……指导省直和市、县档案业务工作。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4 档案移交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5 档案信息化、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咨询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第十三条: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利用。完善并实施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试工作。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6 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7 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8 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9 地方志等地情资料的调阅查询服务 1.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和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0 为社会各界或个人提供地情资料、家谱免费馆藏服务 1.《安徽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收集的文字、图片、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行成的地方志文稿,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保管,妥善保存,不得损毁。
2.目前已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所认可。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1 网络发布数字化地方志资料 1.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和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2 提供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研究指导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提供业务指导。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3 规划内名镇、名村、名企志编纂工作指导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2.《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皖志办〔2013〕25号):二轮修志工作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自发编纂出版镇志、村志和企业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丰富了地方志资源宝库。为了引导、规范全省镇、村志和企业志编纂工作,提高志书编纂质量,推动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名镇、名村和名企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中国名镇、名村。2.安徽省名镇、名村。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4.其他愿意编纂志书的镇、村和企业。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4 各行业、部门、单位年鉴编纂工作指导服务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加强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志鉴编纂工作的行业、部门、单位等的业务指导。
2.《关于同意设立省地方志办公室年鉴处的批复》(皖编办〔2011〕120号):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年鉴编纂工作。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5 为街道、道路、景区、遗址等规划、命名提供资料参考服务 1.《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社会服务。
2.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10: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推动城乡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6 志鉴出版物赠阅馆藏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志书出版后,编纂单位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7 旧志整理交流和合作服务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4: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编辑出版历代方志集成,分类整理旧志资料。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交流与合作。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8 口述史记录整理服务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8: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征集范围和聚到,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19 规划外镇、村、企业志编纂工作咨询指导服务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2.《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二轮修志工作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自发编纂出版镇志、村志和企业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丰富了地方志资源宝库。为了引导、规范全省镇、村志和企业志编纂工作,提高志书编纂质量,推动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名镇、名村和名企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中国名镇、名村。2.安徽省名镇、名村。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4.其他愿意编纂志书的镇、村和企业。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20 开展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服务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10: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推动城乡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21 为有需要的规划外镇、村、企业提供志书编纂业务培训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2.目前已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所认可。
区档案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0376
二十七、区总工会
1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20号):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好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区总工会  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 (工业园区)工会,乡镇 (街道)工会,村 (居)工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7155
2 工会法律援助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第二条 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区总工会 职工(农民工) 依法依规办理 0552-3137155
3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 四、继续实施25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美丽乡村建设、就业创业促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幼健康水平提升和职业病防治、智慧学校建设、学前教育促进、水环境生态补偿、水利薄弱环节治理、棚户区改造等25项民生工程。
2.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制度,对我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实施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救助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职工的心坎上。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第五条 各省 (区、市)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以及法律援助项目。
区总工会 职工(农民工) 依法依规办理 0552-3137155
4 困难职工子女助学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 四、继续实施25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美丽乡村建设、就业创业促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幼健康水平提升和职业病防治、智慧学校建设、学前教育促进、水环境生态补偿、水利薄弱环节治理、棚户区改造等25项民生工程。
2.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制度,对我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实施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救助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职工的心坎上。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第五条 各省 (区、市)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以及法律援助项目。
区总工会 职工(农民工) 依法依规办理 0552-3137155
5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 四、继续实施25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美丽乡村建设、就业创业促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幼健康水平提升和职业病防治、智慧学校建设、学前教育促进、水环境生态补偿、水利薄弱环节治理、棚户区改造等25项民生工程。
2.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制度,对我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实施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等救助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职工的心坎上。
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第五条 各省 (区、市)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六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项目、医疗救助项目、助学救助项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以及法律援助项目。
区总工会 职工(农民工) 依法依规办理 0552-3137155
6 女职工“阳光家园”创建 1.依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创建“阳光家园—母婴室”。
2.根据全总《关于推荐申报2019年全国工会爱心托管班的通知》(工女委办发〔2019〕5号)精神及全国工会推动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工作现场推进会(2018年5月召开)的相关工作部署,自2018年起持续推动用人单位创建“阳光家园—托管班”。
3.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精神,创建“阳光家园—托育室”。
区总工会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依法依规办理 0552-3137155
7 举办“皖工鹊桥”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活动 2019-2020年,“皖工鹊桥”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服务连续两年被列为省总工会为职工办“十件实事”之一。2021年,省总工会将继续组织单身职工婚恋交友活动。 区总工会 全县各机关企事业
单位单身职工
主动帮助职工解决
问题
0552-3137155
8 入会建会申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将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区总工会  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 (工业园区)工会,乡镇 (街道)工会,村 (居)工会职工  主动为广大职工服务 0552-3137155
9 职工书屋(吧)、流动书箱创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 总工发﹝2008﹞3号)。 区总工会 企事业(窗口)单位、职工(包括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和机关 依法依规办理 0552-3137155
10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6号)。 区总工会 对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 依法依规办理 0552-3137155
11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 1.《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发﹝2017﹞14号)。
2.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区总工会  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单独或
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 (工业园区)工会,乡镇 (街道)工会,村 (居)工会职工 
依法依规办理 0552-3137155
12 举办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区总工会 企、事业单位机关
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 (工业园区)工会,乡镇 (街道)工会,村 (居)工会职工 
 主动为广大职工
  服务
0552-3137155
13 组织劳模参加疗休养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19〕21号)。
2.《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工办〔2020〕5号)。
区总工会 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依法依规办理 0552-3137155
二十八、区妇联
1 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 《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四) 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 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场所; 村(社区) 综治中心, 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 并与警务室(站)、相关调解组织工作实现衔接, 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 区妇联 家庭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5237
2 组织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常态化工作。自2000年开始,全国妇联与司法部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时间为“三八”妇女节前后一周,要求各级妇联上下联动开展,成为妇女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维权工作的知名品牌和成功模式。
区妇联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5237
3 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推荐 《安徽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安徽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全文。 区妇联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135237
二十九、区残联
1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残联 辖区持证残疾人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2 残疾人各类服务机构地图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区残联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3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审核审批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 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继续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区残联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智障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4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审核审批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20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区残联 全区持证精神残疾人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5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受理及初审 根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皖残联〔2019〕55号),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省级标准如下:(一)全日制在校残疾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本专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专科、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 区残联 本辖区户籍的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6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5.《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三条: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六条: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 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 加强动态监控。7.《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区残联 区属用人单位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7 残疾人求职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区残联 申请就业的残疾人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8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3.《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区残联 招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9 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区残联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0 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区残联 智障儿童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1 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区残联 孤独症儿童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2 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区残联 脑瘫儿童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3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区残联 本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4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7〕40号)和安徽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7〕65号)文件规定。 区残联 全区有无障碍需求的困难持证残疾人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5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审核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国家及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
2.《关于印发<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1号):到202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的较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形成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的政策体系,显著提升辅助器具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状况,使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以上。
3.《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2号):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区残联 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6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 区残联 全区持证残疾人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7 残疾人维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区残联 全区持证残疾人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8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区残联 辖区残疾人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19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区残联 我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持续6个月以上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2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并审核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区残联 我区享受低保待遇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至四级残疾人 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71025
三十、区消防救援大队
1 灭火救援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致训词指出:改革转制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目前消防救援队伍正在改制过渡期,仍执行原《消防救援队伍抢险救援勤务规程(试行)》第二条:消防救援队伍抢险救援勤务,是指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各项勤务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 机关、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302
2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遗失补发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区消防救援大队 机关、企业、法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302
3 开展“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区消防救援大队 机关、企业、法人、自然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204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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