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区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本)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设定的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
资质条件 | 资质 依据 |
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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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
区级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2 |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评估 | 《政府投资条例》(2019)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区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3 |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 | 《政府投资条例》(2019)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区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十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4 |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评估 | 《政府投资条例》(2019)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区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5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社会团体登记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6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7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资金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8 | 财政局 (金融局) |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会计报告、资产证明、收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证明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一(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函。所有企业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拟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来源说明。”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省级变更事项初审及市级变更事项审查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9 | 财政局 (金融局) |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2《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二(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省级变更事项初审及市级变更事项审查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10 | 财政局 (金融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东的会计报告、资产证明、收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证明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一(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函。所有企业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拟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来源说明。”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省级变更事项初审及市级变更事项审查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11 | 财政局 (金融局) |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会计报告、资产证明、收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证明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一(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函。所有企业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拟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来源说明。”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省级变更事项初审及市级变更事项审查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12 | 财政局 (金融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 | 《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皖金函〔2014〕35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8、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省级变更事项初审及市级变更事项审查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13 | 财政局 (金融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证明 | 《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皖金函〔2014〕35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8、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省级变更事项初审及市级变更事项审查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14 | 财政局 (金融局) |
融资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 《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皖金函〔2014〕351号)第二条第(一)款“6、涉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申请人还应在5日内到省级监管部门换领经营许可证;增加注册资本的,在换领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验资报告”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省级变更事项初审及市级变更事项审查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15 | 住建交通局(人防办) |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具有资质的设计院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16 | 住建交通局(人防办)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20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具有资质的设计院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17 | 卫健委 | 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具有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18 | 卫健委 | 出具饮用水水质卫生检验、监测、评价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具有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检验、检测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 :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 | 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申请 2.受理 3.验资 4.出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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