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8 18:49 来源: 蚌山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20年4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

由于多方面原因,蚌山区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不够规范,农村宅基地指标落实不够到位,存在着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为切实贯彻落实省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区级主导、乡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决策依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二、出台目的

目前蚌山区存在着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粗放、利用低效、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急需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宅基地申请、严格审批流程,强化执法监查,满足农民合理宅基地建房需求,有效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

三、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要求,结合区实际,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根据相关领导指示要求,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同时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意见征求截止日期,未收到不同意见,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3月26日印发了《蚌山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蚌山政办〔2021〕4号)文件。

四、重要举措

(一)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一是严格实施村庄规划。宅基地选址及规模符合现行的依法批准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土地总体规划;二是严格用途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严格计划管理,实施农村宅基地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四是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政府可根据上级下达本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市申请办理。

(二)建立和完善宅基地审批机制和制度。

1.乡政府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乡、村分别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置窗口和标牌,明确受理人员,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出。

3.明确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一是规范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在5种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二是明确申请程序。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报送。三是严控面积标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蚌山区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三)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区政府组织建立“区、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村级组织在村、组范围内及时公示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宅基地分配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时公开审批结果。

(四)积极开展宅基地申请受理和审批。一是村民申请。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是组(村)内公示。将申请人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在村民小组或村范围内进行公示;三是村级初审上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乡政府。四是部门联审。乡政府受理后,宅基地联审部门及时对村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勘查,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核工作。五乡政府审批。对联审审核符合条件的,乡政府及时组织审核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管理。在村民建房全过程中,乡政府要认真落实“四到场”监管制度:在申请建房审批前、经批准用地建房后、农户建房过程中、农户建房结束后,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场监管。

(六)开展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巡查。区政府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对乡政府审准的建房申请建房情况进行抽查;乡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村级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由村组织第一责任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七)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对2020年4月3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分局和乡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4月3号以后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乡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分别对区、乡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进行区分,着眼压实基层属地责任,着力建立“区级主导、乡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二是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两个部门在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中的职责进行区分,强调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推进管理重心下沉。三是严肃工作纪律。明确把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强调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六、下一步工作

(一)政策宣传。通过张贴宣传挂图、宣传彩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宅基地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方便村民建房申请。

(二)乡政府建立宅基地审批联审机制。明确乡联审部门,完善联审制度,积极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满足农民合理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三)设立农村宅基地受理点。乡政府、村级组织在工作大厅设立宅基地建房申请管理点。及时受理农民建房申请。

(四)积极开展执法巡查。建立完善农民建房执法巡查制度,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法占耕地建住宅问题。


解读单位:蚌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解读人:马美琴

联系方式:0552-206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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