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财政局(蚌山区金融监管局)职能目录

发布时间:2024-04-07 17:06 来源: 蚌山区财政局(蚌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主要职责 序号 名称 依据 实施科室 科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 预算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预算科 丁忠胜 0552-3137100 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蚌山区政府六楼
(二)负责全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和监督全区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推进政府和部门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2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三)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3 国库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国库科 黄雅婷 0552-2047932
4 政府采购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办公室 董艳 0552-2053202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5 非税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综合科 陆伟 0552-3137106
(五)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全区财政专户。 6 综合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六)指导全区农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对农民各种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区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牵头协调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7 农村财政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农业科 王晓蕾 0552-2072202
(七)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 8 政府性债务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债务科 王亚笛 0552-3137105
(八)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9 国资管理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资产科 李清华 0552-2047932
(九)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和监缴;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10 企业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企业科 李艺旻 0552-2047932
(十)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1 会计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会计科 张明伟 0552-3137101
(十一)负责全区民生工程项目跟踪督查,分析研究民生工程的进展、困难和成效,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服务领导决策。 12 民生工程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民生办 路冬梅 0552-3137100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金融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建议,协调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 13 金融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金融局 舒永勇 0552-7165685
(十三)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管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承担地方金融监管有关考核评估、监督问责等具体工作。 14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十四)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配合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15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十五)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重组、兼并、再融资工作。 16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十六)联系驻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建立中央驻蚌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 17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十七)承担驻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行业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业绩评价等有关管理工作。 18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9 办公室相关 《蚌山区财政局“三定”规定》(蚌山办发【2019】24号) 办公室 董艳 0552-205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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