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2020年)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承储企业不能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质量等级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不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区教育体育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筹备成立宗教团体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宗教团体继续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
5.市公安局蚌山分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扰乱单位秩序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寻衅滋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虐待和遗弃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强迫交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盗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破坏、污损坟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卖淫嫖娼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非法持有毒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生产和销售、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侮辱国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侮辱国徽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造、变造金融票证等五类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金融票据诈骗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五类行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或者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非法回购奖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于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以及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或未向公安等部门报告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于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于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单位非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示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驾号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收当禁当财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发现禁止典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经营特种行业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职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伪造人民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非法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信用卡诈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设置恶意程序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以及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违反规定编造、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和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提供伪造、变造、出售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非法居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8 |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9 |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1 |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2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3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4 |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5 | 违反《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6 | 继续盘问 | 行政强制 | |
237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行政强制 | |
238 | 强制传唤 | 行政强制 | |
239 |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 行政强制 | |
240 |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 行政强制 | |
241 | 强行遣回原地 | 行政强制 | |
242 |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
243 | 扣押 | 行政强制 | |
244 |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 行政强制 | |
245 |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 行政强制 | |
246 |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行政强制 | |
247 | 强制隔离戒毒 | 行政强制 | |
248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行政强制 | |
249 |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 行政强制 | |
250 |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 行政强制 | |
251 | 遣送外国人出境 | 行政强制 | |
252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 行政强制 | |
6.区民政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17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
7.区司法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融资担保公司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等五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行政强制 | |
56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行政强制 | |
10.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骗取、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
53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
54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
55 | 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
56 |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 行政强制 | |
1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清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违反规定开具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十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三类情形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违规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拒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或者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非医疗机构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或者违反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
222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223 |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
224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225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
1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区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规定不主动闭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不安全地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行政强制 | |
109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
14.区统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区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 行政强制 | |
16.区城市管理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房地产开发企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建筑起重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5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0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2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1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违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9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0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3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8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6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0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3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4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5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6 |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未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7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8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租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害城市道路和附属设施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城市道路和附属设施的四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未密闭或造成溢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摊点经营未遵守相关规定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未按要求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的两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施工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8 | 对施工场地未采取措施降尘的,裸露地面、堆土等未临时覆盖或者绿化的,在建建筑工地未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的,场内道路未硬质铺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未定点堆放、有效覆盖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工程竣工后,未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的,未清运渣土、剩料的,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临街建筑物临街建筑物的外放置物品的,未合理设置空调外机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侵占、损害绿化或绿化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四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生活处置企业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违反养犬管理影响市容的五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对拆除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防尘网,未使用湿法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有散落物料、泥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行政强制 | |
228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
229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行政强制 | |
230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行政强制 | |
231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行政强制 | |
232 | 查封、扣押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场所 | 行政强制 | |
17.区档案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区税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行政强制 | |
9 | 冻结存款 | 行政强制 | |
10 |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行政强制 | |
11 |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行政强制 | |
19.区消防救援大队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阻燃材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查封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场所 | 行政强制 | |
22 | 强制排除消防安全妨碍 | 行政强制 | |
23 | 强制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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