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00CF023/202003-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蚌山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卫生、体育,公民,通告,其他,DOC
成文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0
发文字号: 蚌山政办〔2020〕1号 性: 有效
标  题: 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山区在岗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蚌山区 > 卫健委 政策咨询电话: 0552-3137123

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山区在岗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山政办〔20201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山区在岗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52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0

(此件公开发布)


蚌山区在岗村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基层医改政策,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蚌埠市卫生健康委 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指导意见》(蚌卫基层〔20203号)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山政办〔201727号)等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医疗卫生体系网底,解除在岗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在岗乡村医生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岗村医按照参保自愿、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对象

(一)村卫生室在岗村医是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具有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岗村医身份根据2019年底村医注册名单底册界定。

(二)全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及村卫生室(村改居)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在岗村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满60周岁),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方式

在岗村医按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方式参保。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具有法人地位的乡卫生院为参保主体,在岗村医名单由所在乡卫生院统一提供申报同时需提供2019年底村医注册名单底册,经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测算、区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实,村医本人须携带相关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相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和其他资料到乡或村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新聘村医从任职次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岗村医人员变动时,按参保程序办理增减手续。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岗村医延续缴费期间,因工作需要并经区主管部门批准返聘的村医,其参保缴费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岗村医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乡人社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满15年,但必须在享受养老保险金之前即60岁之前完成补缴手续,补缴保险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缴费标准、分摊比例及财政贴补方式

(一)根据《蚌埠市卫生健康委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指导意见》(蚌卫基层〔20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在岗村医可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申报,缴费比例20%,其中个人承担8%,区级财政承担12%

费用测算:按照2019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缴费基数为3391元,其中区级财政承担12%,每个在岗村医每月补贴407元;村医个人承担8%,每月个人承担271元。我区2019年底在岗村医注册底数31人,其中符合参保条件的29人,按照每人每月政府补贴407元,需补贴经费总额141636元。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区级财政给予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额。

(三)在岗村医参保的养老保险费先由个人足额缴纳,待年度缴费结束后,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所需经费列入卫生健康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按承担的比例将补贴资金统一打卡发放到参保村医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

(一)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及以上,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金,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二)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满60周岁且按规定缴费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三)村医正常离岗后,可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所有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也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四)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由本人申请,可依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转移衔接。具体转移衔接办法按《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74号)规定执行。

(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在岗村医,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退费手续。

(六)不愿参保在岗村医,签订《放弃参保承诺书》后,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申请补办。到龄后退出村医岗位按蚌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蚌山区乡村医生到龄退出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试行)》(蚌山医改〔20152)等文件规定,享受政府生活补助。参保(退保除外)同时享受政府生活补助。

六、相关要求

(一)完善村医岗位管理

参加在岗村医养老保险人数应在核定的村医控制数范围内,不得弄虚作假。乡卫生院应加强管理,按照村卫生室工作任务落实村医工作职责。

(二)参保程序

1.个人申请。本着个人自愿原则,凡参保者必须个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乡卫生院申办。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乡卫生院初步审定参保人员,填报养老保险相关材料。

3.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对乡卫生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定。

(三)其他要求

2020年的参保工作需在331日前完成

七、附则

本方案由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