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160/201910-0008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蚌山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通知,其他,DOC
成文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0-24 19:10
发文字号: 蚌山政办秘〔2019〕72号 性: 有效
标  题: 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蚌山区 > 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2-2045013

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通知

蚌山政办秘〔201972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6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201786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蚌山区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大和十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细致谋划,统筹推进。全区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

蚌山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1.区政府所属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将自我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提交审议。

2.区政府所属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3.以区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政府领导审签之前,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将送审稿及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以纸质文稿形式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提请签发;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例;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工作程序

(一)及时规范增量。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具体措施和办法,同步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外事局、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府对口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分工合作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应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文件,区直各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应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依照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规定,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级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乡街及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外事局、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各乡街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排除、限制或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提醒告诫政策制定机关及时纠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市场监督发改、商务等部门要注意收集线索,依法配合上级机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24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19-10-24 19:10 信息来源:蚌山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