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3 11:39 来源: 蚌山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按照《国家保密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11号)、《蚌埠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蚌政办〔2008〕53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单位和政务公开部门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四)一般信息公开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重大敏感信息公开由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由不同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在政府信息产生或审签时,应该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可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 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提出申请,并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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