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山区促进旅游市场开发
配套奖励办法的通知
蚌山政办秘〔2020〕12号
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蚌山区促进旅游市场开发配套奖励办法》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山区促进旅游市场开发配套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秘〔2020〕30号),推进蚌山区旅游市场开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奖励对象:组织外地游客到蚌山区旅游,且工商注册地、纳税地均为蚌山区的旅行社。
第三条 奖励条件:组织外地游客到蚌山区2处及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游览,住宿、就餐在蚌山区旅行社、宾馆、酒店名录内企业(就餐次数不少于2次,以下简称“就餐”),且能提供相关有效发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境内游客“二日游”:组织外地游客到蚌山区2处及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游览,且在蚌山区旅行社、宾馆、酒店名录内企业住宿(1晚及以上)、就餐的蚌山区地接旅行社(以下简称“地接社”),按4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境内游客“三日及以上游”:组织外地游客到本辖区2处及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游览,且在蚌山区旅行社、宾馆、酒店名录内企业住宿(2晚及以上)、就餐的地接社,按6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境外游客“二日游”“三日及以上游”分别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对非节假日、非双休日组团来蚌山区旅游的地接社,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按3元/人标准再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方式
第八条 符合奖励对象和条件的旅行社,应在游客到达蚌山区2个工作日前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备游览行程安排。
第九条 一团一结奖励:对单次组织外地游客100人及以上或组织境外游客16人及以上的,进行一团一结奖励。
第十条 月度累计奖励:对单次组织外地游客100人以下或境外游客16人以下的,实行月度累计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一团一结奖励”条件的地接社,须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供相关有效票据,经蚌山区旅游市场开发奖励审核小组(由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组成)审核合格后,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月度累计奖励”条件的地接社,须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游客游览景区、住宿、就餐等有效票据提交区文化和旅游局,经蚌山区旅游市场开发奖励审核小组审核合格后,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地接社在提交有效票据之后,当月再次组织游客游蚌山的奖励列入下个月计算。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设立年度旅游市场开发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保障本办法顺利启动。旅游市场开发专项资金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增减。
第六章 资金审计
第十四条 蚌山区旅游市场开发奖励审核小组职责分工: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核实地接社上报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区税务局负责查验地接社是否为蚌山区纳税企业及其提供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验地接社提供票据的企业工商注册地是否为蚌山区;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旅游市场开发专项资金。蚌山区旅游市场开发奖励审核小组每半年公布一次全区旅行社、宾馆、酒店名录。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事中监督:蚌山区旅游市场开发奖励审核小组根据地接社报送的游览行程安排,组织人员对游客实际游览景区、住宿、就餐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发现地接社、景区、餐饮住宿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追回地接社当次奖励资金;存在弄虚作假的地接社、景区、餐饮住宿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蚌山区政府组织的政策性活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蚌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