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小学资产管理条例
蚌山小学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固定资产流失,依据蚌政[2004]52号文件《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财教[2012]48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校长统一管理,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学校和各部门(处、室、实验室、图书室)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代表学校对全校除图书以外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处、室、实验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图书由图书室单独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得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现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
学校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学校基建工程必须以最终决算报告入账,并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及工程质量说明。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以及教育、教学任务等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并根据学校组织收入情况,保证重点,分清缓急,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第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参照政府采购办法,组织人员进行询价、议价、定价,既要保证质量,又要注意节约资金。
第九条 凡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均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有效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建账建卡,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
第十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无偿调入、盘盈等固定资产,须由具体接交经办人员与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根据交接清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建账、建卡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
第十一条 调出、变卖、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学校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校长审批后,交予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固定资产管理员,财务部门和使用保用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履行管理资产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按每件资产从其取得、变更、对其基础信息和使用状态实施全寿命周期、全过程的有效管理。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对年度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在账务处理后分类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卡片;对年度内审批减少的固定资产在账务处理后,及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处置登记,将固定资产卡片从资产管理系统中核销。
领用保管部门应对其使用、保管的资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要确认财产管理责任人,并保证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维护,防止人为损坏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调拨固定资产,需经校长同意,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发调拨单,方可调拨。固定资产管理员随后应办理资产转移相关调整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变更资产管理所属范围。
第十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非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出时,须经校长同意。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协调,在不影响学校使用情况下,经校长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借出。
第十五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尤其是民用性质较强的仪器设备(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乐器、文物、打字机等)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工作人员离职后,应在其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使得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清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
第十七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者,按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及一贯表现予以惩处。
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者,按损坏程度及本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处分或赔偿。
凡校外调入或赠送物品,不按本规定办理手续,隐藏私分者,一经发现,追查有关人员责任,按校纪校规处理。
凡离退休或调离学校者,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或物品交接手续。一经发现上述人员手中仍有固定资产或物品,有关部门应负责追回,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附则
1、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备品备件,也要建立登记领用制度,另行出台进行管理。
2、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9月
蚌埠市蚌山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