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5-04-28 15:13 来源:蚌山区天桥街道办事处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蚌埠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被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蚌埠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生活补贴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94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94元。

三、服务内容

为保障对象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逐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

四、政策衔接

(一)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衔接

1.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二)儿童福利相关政策衔接

1.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机构统一账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

(三)其他相关政策衔接

1.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伤残抚恤、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2.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308号)、《关于印发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蚌民〔2024〕13号)。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主动申请

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及乡镇(街道)须要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告知申请人保障范围、补贴标准、政策衔接等。申请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困难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各级各部门须统一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进行审核审定。

1.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个人身份信息、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

2.审核。县(市、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式办理。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系统受理“跨省通办”申请,受理。

(三)全程网办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皖事通”APP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各地要及时通过全国系统全程网办管理中查收申请信息,按照上述逐级审核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实现补贴申领“一次都不跑”和“不见面审核”。

(四)跨省通办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实行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系统受理"跨省通办"申请,受理。

六、动态管理

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创新推进定期协调、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工作。

1.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复核结果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的调整次月起执行。

2.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的,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资格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3.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4.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七、主动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 (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在政务公开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期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八、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一卡通”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自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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