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天桥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5-07 09:41来源: 蚌山区天桥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街道职责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承办机构及电话
1 行政强制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1.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组织防汛应急队伍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请派出所给予协助。
3.现场做好记录,保留相关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未发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强迫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平安建设办公室
电话0552-7162360
2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联合派出所、司法所进行巡查,同时要求各社区定期进行摸排,发现线索。
2.加强监督,尤其是发现种植过毒品原生物的社区,不定期进行检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平安建设办公室
电话0552-7162360
3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开展入户调查,进行信息核对;拟确认同意给予低保的,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依法受理相关材料。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审核建议并提交街道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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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民政厅于2021年8月20日印发)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拟确认同意给予特困救助供养待遇的,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救助供养的,应当说明理由)。
3.公示责任:按规定进行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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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四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负责对单次救助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的金额申请的审核审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
2.审核责任:按程序进行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0552-2066790
6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1. 审核转报责任:对居委会报送孤儿初审合格材料的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审核合格的经街道负责人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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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负责对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应急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平安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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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辖区内发生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1.受理责任:居民到街道反映问题,街道受理并详细记录来访人信息及诉求。
2.调解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矛盾纠纷。
3.监管责任:强化对辖区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平安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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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区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街道初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后报区住建交通局审批。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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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街道初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后报区住建交通局审批。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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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区级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3、在受理、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6、擅自收费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理办公室
电话0552-2066078
12 其他
权力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街道初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后报区住建交通局审批。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理办公室电话0552-2066078
13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街道初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后报区住建交通局审批。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理办公室电话0552-2066078
14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1、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监视疫情动态和疫情应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强制免疫的;2、因不当实施强制免疫,给饲养人造成损失的;3、改变强制免疫的对象、条件和方式的;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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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制止,形成检查报告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严守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的;2、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出的;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4、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平安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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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级林业部门。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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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时补充材料;
2.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报送上级机关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52-2066790
18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街)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街)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街)报请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时补充材料;
2.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报送上级机关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理办公室电话0552-2066078
19 其他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时补充材料;

2.在学信网注册个人信息,证明相应学籍学历。

3.在全国征兵网注册兵役登记信息,并等待审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的理由的;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平安建设办公室
电话0552-716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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