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山区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资金的管理,推进乡(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公共文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现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和区委办、区政办《关于印发<蚌山区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蚌山办〔201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蚌山区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蚌山区财政局 文广旅游局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蚌山区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努力提高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各级对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乡综合文化站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配套设立,每站每年5万元。用于支持乡综合文化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街道综合文化站每站区财政每年补贴1万元,各街道配套1万元,同时凡在街道综合文化站设立基本服务项目的区直部门,应向街道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用于免费开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项目和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
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一)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图书阅览室、辅导培训教室、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
(二)党员教育、道德讲堂、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书报刊借阅、公共文化资源配送;
(三)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聘请辅导老师等支出。
(四)免费开放水电费、茶水费、宽带费、电视收视费等项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游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经文广旅游局申请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乡、街财政所公共文化服务专用科目“综合文化站费用”进行存储管理,实行专项分类核算,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必须单独装订。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免费开放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
第十条 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经费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文广旅游局每年对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实行专项分类核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