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院、二级和县级医院、市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 200 元、500 元、800 元、1200 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65%。参保人员经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后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 2000 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45%-75%;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 2500 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45%-75%。(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