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8 16:50来源: 蚌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现将《蚌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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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幸福感和荣誉感,有效解决困难退役军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蚌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帮扶援助资金),是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长效机制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53号)和《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0〕13号)有关规定,由县(区)级安排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临时性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困难帮扶援助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按照“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已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帮扶援助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

第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帮扶援助资金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实行专项核算,建立资金年报制度。

第五条 帮扶援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遵循保基本、救济难、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与受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相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 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信息比对、抽查、复审、转介等环节工作。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审、日常管理等环节工作。村(社区)依法协助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区)户籍且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第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帮扶援助对象:

(一)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

(四)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五)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

九条 困难帮扶援助对象原则上必须为已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的人员。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一年享受一次救助,特殊情况确需放宽条件的,须从严审批。

第十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后,对因医疗自付费用仍然较大、遭遇突发意外变故等情形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相应的帮扶援助。

(一)大额医疗支出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之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根据自负费用数额给予相应比例的帮扶援助。

(二)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或家庭重要劳动丧失,以及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造成家庭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给予应急帮扶援助。

(三)失业过渡性帮扶援助。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援助。

(四)其他临时帮扶援助。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可适用于帮扶援助的情形,由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所在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掌握实际情况,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帮扶救助。

 

第四章 帮扶援助方式

第十一 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求,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平、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社会化、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五章  帮扶救助标准

第十二 帮扶援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政府部门已给予的各类医疗救助等)后,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帮扶援助比例为10%,原则上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帮扶援助对象因重大突发意外,在各种赔偿、保险后,人员伤害或家庭财产损失超过2万元(含2万元),帮扶援助比例为10%,原则上最高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帮扶援助对象因就业困难或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以及“零就业家庭”,视情给予其个人500元2000元一次性帮扶援助。

第十五条 帮扶援助对象因其他特殊情况且可适用于帮扶援助的情形,经乡街(社区中心)研究认定的帮扶援助对象存在特殊困难、特别事例或者所需金额超出前款规定数额的,按程序逐级报至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由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导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包括资金、物资和专业化服务在内的多元帮扶援助。

 

第六章  帮扶救助办理程序

十六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街(社区中心)初审、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县(区)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在发生困难后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年),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对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其监护人、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优待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蚌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1、申请大额医疗支出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书、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结算票据以及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

2、申请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因遭受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说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申请失业过渡性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4、申请其他临时帮扶援助的,需提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二)乡街(社区中心)初审。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会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就申请人的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援助情况等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与申请人材料进行对比,出具初审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初审通过的,报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

(三)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对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对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提出帮扶对象援助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报县(区)局审批。

(四)县(区)局审批。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复审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十七条 遇有紧急情况,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复审、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工作,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及原渠道办理,县(区)、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第七章  工作要求

十九条 强化服务意识。各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与帮扶无直接关系的信息。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第二十 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责任。各乡街(社区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弄虚作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具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认真、缺乏责任心,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二十二条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严守纪律规矩,负责帮扶援助资金、募集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指导县(区)、乡街(社区中心)、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要发挥服务保障职能,协助局机关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负责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基本情况,做好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信息审核维护,研究确定帮扶资金使用复审意见,协调运用各类资源提供延伸性服务,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

二十四条 县(区)、乡街(社区中心)、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如实填写帮扶援助申报材料,不得瞒报、谎报、虚报救助情况,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采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条 申请人要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帮扶援助的,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街(社区中心)、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好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贵还原有渠道或财政收回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蚌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2、蚌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民主评议会议

记录表(模板)

3、蚌山区村(社区)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公示(模板)


附件1:

 

蚌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入伍年月

 

退役年月

 

联系方式

 

对象类别

£退役军人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现状

£在岗  £创业  £失业     £退休  £未就业

家庭情况(填写配偶、子女及其他赡养抚养人情况)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收入情况

 

 

 

 

 

 

 

 

 

 

 

 

家庭困难

类型

£属于低保户   £属于特困人员   £属于其他人员

(附相关证明文件)

已享受普惠性社会救助政策

XX年XX月,经XX批准,给予XXX帮扶;

XX年XX月,经XX批准,给予XXX帮扶;

...............

家庭年收入

 

已享受普惠性社会救助金额

 

申请援助

类别

£大额医疗支出帮扶援助  £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

£失业过渡性帮扶援助    £其他临时帮扶援助

申请原因

(具体描述)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政状况等。

 

签名并按手印:             

          

以上项目由困难帮扶申请人填写

村(社区)委会

意见

情况属实                   (盖章)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初审意见

                          (盖章)

签字:                           

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经研究确定,发放帮扶资金        元。 (盖章)

签字: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审批意见

                         (盖章)

签字:                           

注:此表一式四份,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蚌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民主评议

被评议人

姓名

 

年龄

 

家庭

人口

 

家庭

年收入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申请援助

类别

£大额医疗支出帮扶援助  £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

£失业过渡性帮扶援助    £其他临时帮扶援助

评议内容

(个人申明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是否符合困难退役军人或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困难帮扶申请)

参加评议

人数

总人数

 

党员

代表数

 

村(社区)民

代表数

 

评议结果

 

按照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流程规定,经评议,

     人参加,     人同意,      人不同意,     弃权。

 

£民主评议通过     £民主评议未通过

评议代表

签字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工作人员

 

党员代表

 

村(社区)民代表

 

 

 

村(社区)委会负责人:              记录人:

          

注: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一般由村(社区)委会成员、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熟悉村(社区)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民代表组成,村(社区)代表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附件3:

 

XX村(社区)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公示

 

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长效机制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53号)和《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决定对生活困难退役军人(或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进行帮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           日至           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欢迎广大村民(居民)对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事宜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与村(社区)联系,监督电话:            

 

 

XX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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