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山(规划)城管罚决字〔2024〕第1号

发布时间:2024-02-27 10:31来源: 蚌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当事人: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85267039(1-1)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与环湖西路交汇处*******

你单位于2014年起开发建设蚌山区雪华山西路与东海大道交口东南角处天湖国际项目A地块A3公寓楼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1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起开发建设蚌山区雪华山西路与东海大道交口东南角处天湖国际项目A地块A3公寓楼时,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将A3公寓楼19层至26层共计207间房间增建隔层,将原4.8米的一层房间改为复式二层,增加建筑面积7222.09平方米,工程决算1765147.00元。经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增建隔层的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1113日移送函及附件12(审批单体图纸、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31121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天湖国际A地块A3#楼审批单体图纸,证明你单位存在增建隔层的事实;

证据四:202414日、117日、122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天湖国际城”项目A地块A3#LOFT公寓夹层板工程合同书复印件,蚌埠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天湖国际城”项目A地块A3#LOFT公寓夹层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增建隔层的面积和工程造价;

20241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蚌山(规划)城管罚告字〔2024〕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不予采信。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属从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88257.3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淮河路支行(户名:蚌埠市蚌山区财政局,帐号: 81600012012000018796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4226

 

 

 

 

  人:冷枫  包长坤

联系电0552-718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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