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共121项)
一、城乡规划类(4项).............................................................2
二、建筑市场监管类(12项).........................................................4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6项)......................................................11
四、建筑节能类(3项).............................................................14
五、标准定额及勘察设计管理类(2项)..............................................15
六、房地产类(11项).............................................................16
七、城市建设与管理类(69项).....................................................22
八、大气污染防治类(14项)........................................................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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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类(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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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1)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初次违法,且违法建设规模较小。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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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违法建设规模较小。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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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属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违法建设规模较大。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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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且协助拆除的。 |
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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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宜拆除的,配合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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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配合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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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阻挠强制拆除措施、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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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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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上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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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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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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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上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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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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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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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二倍以上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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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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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市场监管类(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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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二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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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二以上百分之一点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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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七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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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移交工程竣工图纸资料的 |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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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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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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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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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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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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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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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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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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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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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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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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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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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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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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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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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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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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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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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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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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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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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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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现场监理,或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实施旁站监理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监理人员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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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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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监理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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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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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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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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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作业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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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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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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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节能类(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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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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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20万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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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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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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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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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3)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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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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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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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准定额及勘察设计管理类(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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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1)工程已开工,危害后果较轻的;(2)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按要求整改到位的;(3)工程尚未开工,没有造成影响的;(4)具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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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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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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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工程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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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从轻情形 |
(1)工程已开工,危害后果较轻的;(2)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按要求整改到位的;(3)工程尚未开工,没有造成影响的;(4)具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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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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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多次违反规定,已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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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类(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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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5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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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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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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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5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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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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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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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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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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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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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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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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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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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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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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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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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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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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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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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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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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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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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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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同时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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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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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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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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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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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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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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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三款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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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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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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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建设与管理类(6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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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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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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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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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的 |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的,处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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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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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十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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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随地便溺的 |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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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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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4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租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进行作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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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5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租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废弃物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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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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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6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租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条 第二款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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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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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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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道路两侧的护栏、杆件、健身器材、绿化设施等处悬挂、搭放物品,影响市容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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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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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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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在道路、沿街楼房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影响市容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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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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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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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倾倒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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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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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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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未密闭,造成溢漏、遗撒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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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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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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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摊点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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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2 |
经营摊点污染路面和周边环境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一百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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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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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营摊点擅自搭建围挡、设置固定设施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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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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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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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5 |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未遵守规定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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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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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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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责令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清除,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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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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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清除,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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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施工场地未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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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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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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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设置封闭围挡或设置封闭围挡不符合标准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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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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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19 |
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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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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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0 |
工程竣工后,未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的,未清运渣土、剩料的,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五百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 |
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放置物品的,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超出护栏、护墙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
||
22 |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未合理设置,影响建筑物容貌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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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3 |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冷却水未引入排水管道,随意排放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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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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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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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 |
《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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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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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智能犬牌的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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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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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立即改正,处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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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绳的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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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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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立即改正,处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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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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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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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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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占用楼顶、楼道、架空层、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五日内改正、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五日内改正、恢复原状,处一百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五日内改正、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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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五日内改正、恢复原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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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携带犬只出户时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的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处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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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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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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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携带犬只进入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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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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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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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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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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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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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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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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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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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或者未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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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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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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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方式运输或者未保持运输车辆完好、外观整洁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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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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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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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及时保洁、复位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清理作业场地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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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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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协议约定的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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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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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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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或者未及时处置生活垃圾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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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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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日处理垃圾200吨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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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或者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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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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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日处理垃圾200吨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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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导致的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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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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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日处理垃圾200吨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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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的(含1日)。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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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含3日)。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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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5日以上的(含5日)。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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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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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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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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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砍伐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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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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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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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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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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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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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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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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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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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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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剥损树皮、掘根的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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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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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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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积极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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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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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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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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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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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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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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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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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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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但未按期恢复原状的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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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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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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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的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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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擅自在城镇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的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每平方米绿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每平方米绿地五百元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每平方米绿地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每平方米绿地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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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擅自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侵害,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害,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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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侵害,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树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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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绿化保护管理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的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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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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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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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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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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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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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的(建筑施工噪声)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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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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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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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建筑施工噪声)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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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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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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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建筑施工噪声)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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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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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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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擅自改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用途的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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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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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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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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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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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违反第二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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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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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共用停车设备的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违反第二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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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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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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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的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违反第二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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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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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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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的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违反第二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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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情形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7 |
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未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的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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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机动车驾驶人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
||
69 |
在尚未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七十二小时的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二十四小时内驶离。无法通知到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驶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无法通知到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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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气污染防治类(14项) |
|||||||
1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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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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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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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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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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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3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4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的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治。 |
|||||
5 |
在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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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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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7 |
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1)曾因该项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8 |
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不具有裁量档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9 |
施工场地未采取措施降尘的,裸露地面、堆土等未临时覆盖或者绿化的,在建建筑工地未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的,场内道路未硬质铺装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10 |
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未定点堆放、有效覆盖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的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11 |
拆除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拆除全过程中未使用湿法作业或者其他能够有效降低扬尘的方法的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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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拆除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和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未使用土工布或者密闭式防尘网等进行全覆盖的;拆除完毕后超过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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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布设防尘网、安装并使用喷淋装置的;开挖土方未使用湿法作业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需要在现场堆放的未使用土工布或者密闭式防尘网等进行全覆盖的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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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的;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未冲洗干净的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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