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山(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

 

发布时间:2023-12-26 10:14来源: 蚌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当事人:沈金标

身份证:3403************13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郑郢村西******

2023年10月13日你(单位)在蚌埠市蚌山区富华路禹王土方公司门前5米,因方便自己停车,擅自砍伐1棵梧桐树的行为违反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机关2023112案调

, 你(单位) 202310月13日在未经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因方便自己停车,擅自砍伐1棵梧桐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你(单位)实施砍伐的违法事实

20231124日,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蚌山(绿化)城管告字〔2023〕第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砍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砍伐的行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属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情形。根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补植树木,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淮河路支行(户名:蚌埠市蚌山区财政局,帐号: 81600012012000018796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31225

 

    联 系 人:赵贺 朱畅

    联系电话:7182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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