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山(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3〕第3号
当事人:沈金标
身份证:3403************13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郑郢村西******
2023年10月13日你(单位)在蚌埠市蚌山区富华路禹王土方公司门前5米,因方便自己停车,擅自砍伐1棵梧桐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 2023年10月13日在未经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因方便自己停车,擅自砍伐1棵梧桐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你(单位)实施砍伐的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蚌山(绿化)城管告字〔2023〕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砍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砍伐的行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属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情形。根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补植树木,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淮河路支行(户名:蚌埠市蚌山区财政局,帐号: 81600012012000018796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蚌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联 系 人:赵贺 朱畅
联系电话:7182770